规划建设职能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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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划建设职能管理工作意见 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市政府办关于向经济开发区下放局部市级治理权限的通知和住建(规划)局关于向经济开发区下放治理权限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开发区治理体制“相对独立、封闭运行”的原则,自2023年4月1日起,由开发区在划定的范围内(即:S340省道以北、S240省道以东、沿江高速以南范围内隶属开发区治理的区域)实施规划和建立治理。经开发区与市住建(规划)局共同讨论,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下放职能有关治理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建工程规划建立治理 已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或质监安监已介入的在建工程由住建(规划)局负责规划建立治理,开发区全程
2、参加协作治理;其他建立工程由开发区实施治理。 二、关于建立工程招投标 1直接发包的备案手续由开发区治理; 2除直接发包以外的建立工程工程的招投标进入市建立工程招投标市场实施招投标治理; 3应急等特别工程由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进入市建立工程招投标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实施招投标治理。 三、关于建筑市场治理 1由开发区向市、省有关部门申请各类监视平台(招投标、质监、安监)建立和相关资质(资格)申请,住建局帮忙协调,积极协作。 2开发区内的质量、安全创优(申报)工作以及迎接市以上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由开发区负责,住建局帮助协作。市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评比由住建局负责。 3开发区内的建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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