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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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_物业经理人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法 公布单位:西宁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06 实施日期:2023.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治理,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
2、、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与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方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方法所称竞买人是指有资格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本方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拍卖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审定竞标人和竞买人资格,确定招标、拍卖主持人,确认评标结果等。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进展规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城市规划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必需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展价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在土地评估的根底上,集体审核、集体决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竞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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