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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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西宁市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工作治理方法 公布日期:2023.06.01 实施日期:2023.06.01 第一条 加强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工作,维护流淌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掌握人口增长,依据国家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工作治理方法及青海省规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流淌人口,是指离开或流入本市,不在户籍所在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淌人口、与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淌人
2、口规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供应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区(县)规划生育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工作。公安、工商、建立、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协作同级规划生育行政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工作。 第六条 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治理,以现居住地治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淌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准时了解把握流淌人、口的避孕节育状况。 第七条 与流淌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工作,并承受规划生育治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来自:)街道办事处的监视检查。 第八条 向流淌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协作流淌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款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规划生育合同。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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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工作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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