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全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爱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难,避开和减轻地质灾难造成的损失,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爱护和地质灾难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地质环境治理实行爱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爱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爱护和地质灾难防治规划,把地质
2、环境爱护、地质灾难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展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爱护和地质灾难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地质环境爱护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爱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难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展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
3、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照实反映地质环境爱护状况,并承受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十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难的,应当停顿勘查、开采,准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以下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予以爱护: (一)有重要欣赏和科学讨论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科学讨论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三)有特别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讨论意义的典型地质灾难遗迹; (五)闻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爱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应当设立特地的治
4、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爱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爱护区治理机构负责治理。 第十三条制止在地质遗迹自然爱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以及其他对爱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立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觉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实行爱护措施,并准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地质环境监测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承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立、水利、交通等行政治理部门建
5、立和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难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易发区,在地质灾难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难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难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难准时作出猜测,并准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难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地质灾难预报。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公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难监测
6、设施。 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止。 第四章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 其次十一条编制地质灾难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展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 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展城镇建立、工程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讨论阶段进展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组成局部。 其次十二条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难发生的建立工程和采矿工程,确需建立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并与工程建立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未阅历收或阅历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7、用。 其次十三条从事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地质灾难防治 其次十四条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 其次十五条地质灾难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难的防治费用,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担当。 其次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立、水利、交通等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地质灾难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次十
8、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立、水利、交通等行政治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其次十八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 其次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必需对消失的地质灾难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难危急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难危急区内,制止进展工程建立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难的活动。 第三十条发觉地质灾难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马上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
9、众自治组织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准时发动受到地质灾难威逼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状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一条地质灾难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并准时将灾情及其进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制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难灾情。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难,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难,由责任单位担当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难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难的成因进展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竣工后
10、,由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参与。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实行工程招标制和监理制。制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难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赐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一)未根据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或未根据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实行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难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根据规定对规划区进展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讨论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难灾情,或擅自公布地质灾难预报的; (五)在地质灾难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建立单位、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单位、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展惩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难”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进展并遗留下来的宝贵的、不行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