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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证明劳动关系范文通用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七篇)证人证明劳动关系范文通用一 依据(借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供应外汇贷款(大写)_美元(或其他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_)元。本保证人同意 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以下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行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_整(大写_),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在_字第_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归还的全部或局部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归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承受你行托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
2、息,如账户中存款缺乏,我单位将连续负责归还借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连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承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转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归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_(公章)法定代表:_章) 保证人
3、地址:_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账号:_ _年_月_日 证人证明劳动关系范文通用二 甲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宅: 联系电话: 乙方(债权人):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身份证号: 地址/住宅: 电话: 依据 (下称借款人)与乙方 签订的编号为 年 个 人借款字第 号的借款合同的商定,乙方向借款人供应借款资金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个月。现甲方自愿以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份向乙方供应担保,并明确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则: 1、借款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2、当援引本合同
4、或借款合同时,应当包括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变更后的合同或条款。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和担保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关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4、本合同所称“债务系指依据借款合同的商定,借款人应向乙方归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乙方债权及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 其次条 保证责任 为了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无论何种缘由未按约履行,甲方均应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形式为不行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另增加两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
5、所称主债务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义务后,形成的对甲方追偿之债务。保证期间内,乙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担保的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证担保合同中商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以及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义务范围。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 有关保证的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
6、设立的担保为独立的担保。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无论何种状况,甲方均须全面履行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的保证为不行撤销的保证,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债务、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等各种状况而有任何转变。 三、乙方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的,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担当担保责任。但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扩大借款合同中商定的担保范围的除外。 四、任何时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五、担保人特殊保证:如乙方还同时享有由
7、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管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提出担当担保责任的恳求,甲方自愿优先担当对乙方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担保担当保证担保责任。 债务人供应了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连续根据本合同的商定供应并担当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向乙方声明: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等都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甲方对本合同的签署
8、和执行及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活动均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供应担保物,则甲方承诺放弃按担保法第28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且不以该规定作为向乙方担当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马上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承受其为担保人的以下大事: (1)与其主要负责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2)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惩罚、争议; (3)存在重大债务或有负债;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的其他共有权人; (6)其他业已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力量的状况。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
9、1、乙方在向贷款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款项。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即时支付乙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2、甲方若同时面临偿付债务及乙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乙方追偿金额;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时保证在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住宅、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各类产权变更;涉讼或仲裁事项;对外资金借贷等一切影响乙方债权、债务的重大事项。 4、甲方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解; 5、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乙方依本合同的商定实现债权; 6、不消失因甲方有意或过失而影响乙方行使权利的情形。 7、无条件承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10、并在借款合同签署后按月向乙方报送上一月度财务真实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8、本合同保证期间内,甲方若对外供应担保,则甲方保证在供应担保10日前书面征求乙方同意,否则不能对外担保。 9、当甲方供应的保证担保与借款人或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与物保在实现挨次上不分先后,乙方可不经物保的实现,直接要求甲方担当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10、若乙方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甲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担当担保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发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连续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连带责任保证。 11、甲方愿以拥有的全部资
11、产(包括家庭财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全部资产清单,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展评估,评估费用由担保人担当;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商定条款的,甲方应按担保的债务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缺乏赔偿的,甲方还应就缺乏的局部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实现债权,或实行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提前实现债权的状况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实现债权。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2、甲方违反本合同
12、其次条的商定或消失涉诉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担保责任的状况; 3、依照借款合同规定需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消失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状况致使乙方担保义务马上形成,卷入或马上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等的状况。 5、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应通知对方,并经双方达成书面修改协议方有效。在书面修改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全部条款连续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时,乙方无须另外征求甲方的同意,甲方无条件地同意对原借款合同及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但
13、假如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担保责任得到加重的状况除外。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约各方签章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马上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本合同地址(地址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以下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 (2
14、)假如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其他商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依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 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证人证明劳动关系范文通用三 甲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牵头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参与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参与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参与行):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与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
15、为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债权人在公平、自愿、公正、诚恳守信的根底上,经充分协商全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本合同中以下用语的定义如下: 1.1保证人:指。 1.2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3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4参与行(社)
16、: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与银团为借款人供应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5债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社)及上述银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其次条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缘由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旧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担当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当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 保证人担当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
17、(包括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承诺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担当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假如主合同商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终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18、止。 第六条保证责任 6.1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局部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商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担当连带偿付责任。 6.2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用途、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规划、还款规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状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争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 6.3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
19、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归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局部,保证人也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4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管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管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见,不管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担当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债务,也不管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供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主见担保权利,保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5假如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保证人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6债权人将
20、全部或局部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托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人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7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根据本合同对债权人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8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如债权人的债权仍未获全部清偿,则保证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保证人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6.9假如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局部债务供应保证的,则
21、保证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缘由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局部毁灭,保证人仍应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毁灭的债务担当保证责任。 6.10假如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7.1监视债务人借款使用状况,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供应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并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承受债权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视; 7.2发生承包、托管(接收)、租赁、
22、股份制改造、削减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缘由丢失或可能丢失担保力量,保证人应马上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担当、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供应债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7.3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宅、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
23、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保证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马上书面通知债权人。因未准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担当。 7.4假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的商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商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马上担当保证责任。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 8.2信息使用 保证人同意授权债权人向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报送保证人的信用信息状况
24、,并同意债权人合理使用该信用信息。 8.3公告催收 对保证人的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展公告催收。 8.4债权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债权人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均是保证人及债权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保证人不能仅由于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债权人单方制作或保存,而提出异议。 8.5权利保存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解其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待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
25、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挡和阻碍对该权利的连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担当义务和责任。 假如债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债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8.6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保证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马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准时参与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准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担当。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假如债权人与债
26、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规划,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规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规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见。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规划中对债务人做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局部,仍有权要求保证人连续予以清偿。 8.7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保证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也有权参与保证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8.8通知 8.8.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马上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
27、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证人证明劳动关系范文通用四 今借到 _ 人民币 _ (大写),¥ _ (小写)。承诺于 _ 年_ 月 _ 日之前还清,若逾期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_ (其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之和的4乘以违约天数)及实现债权费用 _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借款人:_(签名、指印)联系电话:_ 共同借款人:_(签名、指印) 借款日期:_年月日 连带保证人(签名)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_ 年 _ 月 _ 日 _ 年 _ 月 _ 日 承诺书 一、本人自愿为供应情万元借款连带责任担保。 二、如借款人到期不准时归还,由我
28、代为还清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主见债权的诉讼费、律师等一切费用。 三、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商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本担保为不行撤销的、不行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的担保责任之担保。 承诺人: _ _ 年 _ 月 _ 日 证人证明劳动关系范文通用五 合同编号: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
29、项下的债务供应不行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假如大小写金额不全都,以大写为准。 其次条保证方式 乙方担当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全部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乙方
30、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依据主合同商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主合同中商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终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5.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相应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乙方应照实向甲方供应其财产状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精
31、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5.4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供应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商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5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分的代偿力量,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5.6乙方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乙方担保力量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和大事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5.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状况进展检查、监视,乙方应赐予协作并按时照实供应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5.8假如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及收款账号、借款用途、用款规划、还款规划、起息
32、日、结息日、展期等)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5.9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5.10无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管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见权利,或放弃、局部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管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担当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债务,也不管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供应还是由第三人供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
33、的义务,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商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人保不存在先后挨次,甲方实现债权的顺位上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放弃在甲方实现债权时位于债务人自己供应物的担保的顺位之后等相关权利,对实现债权的顺位甲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5.11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状况(包括用途)进展监视;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供应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状况,对于乙方的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甲方有权随时进展监视; (3)乙方发生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削减
34、注册资本、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掌握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处以高额罚款、注销、被撤消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其他缘由导致其担保力量减弱甚至丢失的,乙方应马上书面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担当,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4)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宅、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在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
35、通知出借人; (5)在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供应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掌握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
36、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1)向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8.1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电子邮箱 8.2关于送达的特殊商定 (1)本合同第8.1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商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供
37、应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精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准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缘由,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状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全都同意采纳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纳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商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确实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
38、方均须依合同商定担当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准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第九条公告催收 对乙方存在躲避出借人监视、拒绝担当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见权利。 第十条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10.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39、、无效、局部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局部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连带责任。 10.3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全都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本钱合同的一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局部外,本合同其余局部依旧有效,变更局部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旧有效。 10.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0.5其他商定事项:。 10.6特殊声明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具体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
40、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证人证明劳动关系范文通用六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_ ,不另立据,以此合同为借款凭据。 二、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届时此借款可由乙方或保证人之一的从: _公司账号存款归还或以现金方式归还。 三、届时未能返还,乙方除付资金使用费外,并每天按揭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41、 五、担保方保证人 为确保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包含其他追索损失),并完全同意由法院冻结、查封、扣押乙方和保证人的等值财产。 六、本人(乙方)及担保方严肃陈诺:保证不动用、不挪用、不侵占这笔借款,乙方与其他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需保证将此借款归还甲方并保证协作甲方收妥全额借款为止。否则将视为罪行为,担当法律责任。 七、乙方向甲方保证,此借款仅用于银行临时存款,乙方决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此存款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乙方向甲方保证自己及相关人和 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和不良贷款,保证此款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保全、查封、冻结等以及被强制划转。如发生上述状况,则视乙方为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行为,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任意指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方无权以管辖权为异议,双方全都选择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乙方或连带保证人届时躲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特殊商定为早日实现债权纠纷的解决,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及保证人预留的托付手续,替躲避方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九、本合同经各方(或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 乙方(签字或盖章):_ 担保方(签字或盖章):_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