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模板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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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合同模板合集十篇试用期合同 篇1 问:试用期内要签合同吗? 答:入职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签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九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
2、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旧受爱护。 留意事项: 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观察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 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成认和爱护。 合同双方地位的公平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只有做到地位公平,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合同的订立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肯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特别
3、简单,涉及诸多内容。实行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详细,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字句要精确、清晰、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模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会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另外还有特别的法定必备条款,这是法律要求某种或者某几种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别性,立法之中特殊要求除了规定一般的法定必备条款之外,还必需规定肯定的特有条款,例如,依据我国中外台资经营企业劳动治理现定和私营企业劳动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台同和私营企业
4、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 (2)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有理由退工。依照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
5、担当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无理由走。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供应任何理由。 试用期合同无效。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现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商定也可以不商定。而假如商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定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爱护失效。 (3)最低工资及劳动时间的若干规定 劳
6、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指出:在正常状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别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进展水公平因素。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
7、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假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时:因特别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假如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需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酬劳,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酬劳,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酬劳。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酬劳、经济补偿,并支
8、付赔偿金。 (4)劳动争议的处理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展商议,使双方消退冲突,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假如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
9、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假如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展。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展民事调解,假如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马上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假如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
10、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试用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公平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 ,在试用期间,依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力量,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展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隐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依据甲方工作安排,仔细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甲方按月发放。加班工资按 /小时计算。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
11、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工厂实际状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依据公司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月内提出辞职甲方将扣除聘请、培训费用共 后,按实际数额发放酬劳。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觉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顿试用并予以辞退,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12、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有意或严峻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马上终止试用并予以辞退。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隐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展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 将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见公司用工制度)。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情愿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法规定不行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可以用做正式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合同 篇3 甲方单位名称: 乙 方 姓 名 : 编 号: 甲方:单位名称:南昌千策投资询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南京东路 单位性质: 乙方:姓名性别诞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_ 家庭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全都,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
14、用期为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依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试用月薪为元/月,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 可依据公平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根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峻的追究法律责任; c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缘由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b负责对乙方进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
15、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c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标准的义务; 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完毕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满,有权打算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b具有参加公司
16、民主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正的卑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试用期合同 篇4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说了,他不同意,假如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职手续,我是否要提前几天书面通知?假如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是否
17、有效? 答:提前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标准。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相关案例: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打算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根据公司的规定,但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商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进展了举报。 依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马上订正签订试用合同的
18、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订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头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
19、合同中商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假如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商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终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展考核发觉,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打算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
20、同时,公司将打算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打算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打算,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终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
21、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供应“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白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见,理由为公司未能供应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示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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