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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年_月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提前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的缘由是: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全都同意于_年_月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当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应当支付乙方包括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在内的全部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到_年_月_日为止。 四、双方在此根底上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并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结清,乙方也自
2、愿放弃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其他全部诉求,并承诺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甲方应当在离职手续办完后给乙方供应相应的离职证明。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年的,按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年。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年_月_日
3、 乙方(签字): _年_月_日 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 公司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样的劳动者也可以行使。众所周知,在试用期间内,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比拟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认为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请阅读下文了解。 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其次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前程无忧专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
5、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状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究竟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状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便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展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6、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各位劳动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试用期间,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是诸多爱护的.。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担当法律责任。要是你与公司就该问题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可以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进展询问,看看要如何处理才好。 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但就是围绕这一看似简洁的争议,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比方辞退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补充或变更、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何种情形下劳动关系不行恢复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张铮
7、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商定张铮担当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恳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连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嘉奖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赔礼。 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
8、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根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供应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力量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峻失职,缺乏根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峻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直接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缺乏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张铮主见其工作至20xx
9、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状况的主见供应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铮在20xx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酬劳,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 【仲裁最终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连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嘉奖恳求证据缺乏,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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