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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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治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治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需按本方法的规定进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前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本方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 坊是指条例规定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围的小作坊。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治理全省小作坊登记治理工作,确定制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名目,加强对各级质 监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州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 作坊登记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 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后续监视治理工作。第四条 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
2、 1 张登记证书。第五条 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供给营业执照;设 立的,供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意见见附件二;四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书面同意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安康证明材料;以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小作坊所在 地县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小作坊所在县级质量技术监视部 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于 5 日内审
3、核完毕,对申请表格填写不正确、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正补正通知见附件三。对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登记通知书见 附件四。第六条 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应进展现场审核。对已纳入监管或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可依据日常监管状况打算是否进展现场审核,但设立小作坊必需进展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根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格式参照附件五。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 2 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审核应于 15 日内安排,审核小作坊是否符合条例及当地规定的根本要求。对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
4、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七条 通过资料及现场审核的小作坊,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统一样式的登记证明见附件六。第八条 设立的小作坊,在取得登记证书后 45 日内,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 印件交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逾期为办理以上事项的,注销其登记证。第九条县级质监部门应在收到小作坊营业执照复印件后 10 日内建立其电子及纸质档案,纳入日常治理,并公告取得登记证小作坊名单。第十条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需要连续的,应当在届满 60 日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作
5、坊业主应持有关证明,在 30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生产产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变更事项有上述二、三项内容的,应当进展现场审核。第十二条小作坊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于遗失之日起30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公告: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申请人确认不再从事食品加工的;三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四到期未办理连续登记手续的;五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四条 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十五条 白酒生产作坊按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治理
6、条例规定的条件进展备案。第十六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施行小作坊登记备案制度的地区,其小作坊登记备案证书连续有效,但期满后 应当按本方法重登记。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注册或预核准住宅地申址请人生产场所具体地址基本营业执照预核准情编号况负责人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身份证号从业人数生产场所面积申产品类别请登记产品状况米 2产品名称成立时间执行标准规格申请人签字盖章:资料审查意见:年月日审查人: 年月日现场核查结论:登记证书号:核查人:年月日批准人:年月日盖章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及县级质监部门各一份附件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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