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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押担保合同15篇第一条 权利质押标的及其价值 1、乙方自愿供应自己所拥有的并依法可以出质的 (质押权利名称)设定质押,质押权利根本状况详见附件2。 如质押权利为共有财产的,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已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质押权利的价值,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认: 1)、双方协商确认其价值为 万元; 2)、经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为 万元。 3、 质押期间,发生质押权利价值削减情形的,乙方应在10日内恢复质押权利的价值,或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财产或以其他方式供应担保,直至甲方认可为止。 其次条 质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2、,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质押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及借款合同商定应由乙方担当的费用。 2、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只要发生借款人逾期归还局部或全部借款本息时,甲方均可首先要求乙方担当保证责任。 3、乙方同意甲方与债务人就担保债务履行期限进展一次展期(详细展期时间的长短,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同意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本合同商定质押担保对展期和利率调整后债务依旧有效。 第三条 质押期间 1、质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毁灭。 2、因质押登记部门要求,质押期限登记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如质押期限届
3、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 1)质押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押权不变; 2)质押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3)抵押期限延长至主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移交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权利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并用于出质登记。 第五条 诚信承诺 乙方承诺,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交或者出示的各种权利凭证真实、完整、取得程序合法。 第六条 出质登记 本合同商定权利质押担保须经登记生效的,则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共同负责办理登记手续,担当登记相关费用,并在甲方放款前将已办理完毕登记手
4、续的证明文件提交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缘由导致出质登记未成的,乙方应按借款合同商定借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商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物原状,或供应甲方认可的担保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借款合同商定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项应按借款合同商定借款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准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担保责任向公证处申请给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的状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
5、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商定的质押从合同关系独立于借款合同商定的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主合同法律关系;从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合同关系法律效力的影响,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余份用于质押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甲方办公地点签署。 甲方:重庆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质押担保合同11 合同
6、编号: 质权人: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荣年托付字第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年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托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供应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商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
7、 (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担当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8、;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归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托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连续扣付。若乙方消失下岗、辞职、辞退状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连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
9、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担当。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
10、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宅: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12 合同编号: 质押人(以下称甲方):_ 法定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法定代表人:_ 根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 质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 法定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法定代表人:_ 第三人:_ 法定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法定代表人:_ 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 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
11、分质物归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 )农银权质字( )第号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 出质人(全称):(1)_ (2)_ 为了确保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的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情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供应质押担保。依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一样,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_ 其次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12、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权利质押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全部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以下财产权利_(详见权利质押清单)作权利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局部,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人为准。 第四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_年_月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展验收。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
13、准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当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准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削减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
14、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费用的担当 质押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商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交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将质押权利变现受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
15、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赐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状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供应有关质押权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宅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
16、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从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份,效力一样。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行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_ 2._ 3._ 第十二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精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熟悉全都。 质权人(盖章):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出质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出质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签约日期:_ 质押担保合同13 出质人:_(简称甲方)
17、质权人:_(简称乙方) 依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其次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依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币_万元供应担保,贷款期限为_,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年。 二、甲方情愿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币_万元。 三、甲方保证
18、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供应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全部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担当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
19、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_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_ 法人代表或授权托付人:_ 乙方:_ 法人代表或授权托付人:_ _年_月_日于_市 质押担保合同14 质权人(贷款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
20、人)_ 住宅(地址):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_ 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 住宅(地址):_ 根本账户开户行:_ 账号: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鉴于:_(以下称借款人)和_(贷款人)签订了_借字_第_号借款合同,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借款_元,出质人情愿以其供应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供应的质押财产是 动产汇票存单仓单大路收费权股权其它:_。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为准。 1.2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商定,
21、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展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其次条担保责任 2.1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出质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修理及保养等费用。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 3.1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_年_月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22、据。 3.2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准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全部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全部的必要的同
23、意和批准。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状况。 第五条出质人承诺与保证 5.1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 5.2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马上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供应担保。 5.3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供应另行供应担保。 5.4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5.5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消失
24、借新还旧状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5.6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假如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商定的责任范围内担当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 第六条质权人承诺 质权人承诺妥当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以下任一状况消失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局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商定。 (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
25、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7.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归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7.3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缺乏的,出质人对缺乏局部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 7.4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局部归出质人全部。 7.5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担当。 7.6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
26、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 7.7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打算行使权利的挨次,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见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担当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商定义务,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
27、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承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10.2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3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局部条款无效,其余条款连续有效。 10.4无论任何缘由导致本合同质押局部无效或合同有效但商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一条其他商定 第
28、十二条附则 12.1出质人已仔细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特殊是划线局部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12.2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质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全部,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质权人(贷款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 出质人(公章/签字):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质押担保合同15 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
29、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以下动产(下称质物),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1、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全部权无争议。 2、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3、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4、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 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贷款期限 月,到期必需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治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人不来办理续借手续,则质押物归贷款人全部。
30、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2、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3、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缺乏局部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 4、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5、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全部权归贷款方全部,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协作贷款
31、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假如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假如质物全部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归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连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连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质物的全部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2、承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视。 3、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展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4、借款人转变经营治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顿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5、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担当。 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担当。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