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自查报告资金管理制度自查报告(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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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金管理自查报告资金管理制度自查报告(3篇)最新资金治理自查报告一 合同编号:_ 托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 住宅: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托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的设立 1.1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_第一店资金信托规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规划”)及本合同的商定,以受益人
2、的最大利益为宗旨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第一店工程。 1.2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托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托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安排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托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规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其次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担当 2.1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需
3、是托付人合法全部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规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规划财产。 2.2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2.2.1 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担当: (1)受托人酬劳;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
4、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规划资金 信托规划财产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受托人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酬劳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受托人酬劳 2.3.1 受托人酬劳
5、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酬劳。 2.3.2 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酬劳;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局部作为酬劳。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治理和风险担当 3.1信托财产的治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治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展交易。 托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参加信托规划。 3.2风险提醒与风险担当 受托人在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
6、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治理风险和不行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托付人应认真阅读信托规划和_第一店资金信托规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信托财产担当。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
7、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托付人的义务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担当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全部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规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受托人酬劳; (2)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运用、治理
8、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加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担当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 (2)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担当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
9、益权的方式归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规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其次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不含受托人酬劳)后的余额局部。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信托规划资金 100% 5.2可安排的信托收益的安排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依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酬劳后的余额局部为可安排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安排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
10、3 可安排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安排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依据信托规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见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托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
11、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托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终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根据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展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询问受托人,并根据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丢
12、失的,受托人将进展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依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7.1.4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托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依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局部的价格。 7.2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以下缘由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规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规划资金购入的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
13、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扣除依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
14、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托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峻失实或不精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缘由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托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通知 10.1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
15、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一样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托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担当责任。 10.3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托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以下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胜利发送确认条的状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16、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合同组成 信托规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规划为准;假如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1.3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假如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托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
17、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填写事项 (请托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担当任何责任) 12.1托付人 姓名: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e-mail:_ 12.2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万元整。(小写金额¥_)。 12.3托付人应在信托规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受益人 (在选择的工程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托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托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托付人
18、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e-mail:_ 12.5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_ 开户银行:_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信托规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精确无误的理解。 托付人:(签字)_ _年_月_日 受托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_ _年_月_日 附页 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_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页 合同编号:_ 托付人指定以下_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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