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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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平二OO九.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 平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立、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亲密协作,共同做好物业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详细组织本辖区物业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登记,指导、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解决物业
3、效劳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社区居委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治理工作,参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调处物业治理效劳中的冲突纠纷。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 业主大会打算实行自治治理的住宅小区,必需承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视。 城市规划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治理的住宅小区或者零星住宅,由社区居委会实行准物业治理,供应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修理等根本效劳。业主大会成立后准物业治理活动自行终止。 第五条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工程规划用地范围、
4、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立或者有两个以上建立单位开发建立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归属于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且不存在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治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治理的不同物业治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业效劳企业资质、信用等根本信息,承受公众查询。 本市以外的物业效劳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效劳的,应当经物业工程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查。 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
5、动中,享有法定权利,担当法定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供应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除协作执法部门执行公务外不得泄露。 第八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打算前款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
6、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7、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治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章程(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四)项内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简历、相片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列席。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
8、纳集体争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仆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不能亲自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其他人参与。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从物业治理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收受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供应的利益或者酬劳,不得向本物业治理区域供应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承揽、
9、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举他人就业,不得收受可能阻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状况。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3人。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半数以上的委员参与,所作打算必需经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需要业主委员会会议争论、打算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准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在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规定。任期届满前2个月,选
10、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治理规约等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治理有关事项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收支状况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公布的内容、次数、地点等由业主大会打算。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
11、主委员会委员是否领取酬劳及其详细标准由业主大会打算。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三)治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及其业主身份证明; (六)应当供应的其他材料。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变更事项重新备案。 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公告全体业主: (一)不再是本物业治理区域业主的;
12、(二)因疾病或者其他缘由丢失工作力量;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治理规约,情节严峻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 (四)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其次十二条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治理用房。物业治理用房的面积根据以下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3、物业治理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4计算;3万平方米以上缺乏10万平方米的局部,按2计算;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局部,按1计算。 物业治理用房根据前款规定计算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根据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治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 其次十三条 物业治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展审查确认。 物业治理用房一经确定,建立单位不得随便变更。 其次十四条 物业治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可以独立使用、能够确权的房屋,具备通水、通电、初装修、卫生间等根本条件。 物业治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
14、同全部,不得用于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其次十五条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配置带治理中心的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配置带治理中心的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带红外线夜视功能的电子监控装置和红外线周界防越报警系统。 新建工程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建立单位应当确定并书面承诺物业治理用房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置状况。 其次十六条新建工程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物业治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
15、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单位可以实行协议方式选聘。 建立单位应当参照建立部的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后15日内,依据效劳工程的规划建立条件、物业治理效劳方案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物业治理效劳等级证明。物业效劳企业凭物业治理效劳等级证明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其次十七条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会同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参照建立部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治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商定。 临时治理规约不得侵害
16、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八条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治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作出必要的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治理规约。 其次十九条新建商品住宅经竣工验收备案后,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办理公共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一)小区总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五)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
17、手续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以下工程进展接收,并且进展必要的使用试验: (一)物业治理用房; (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三)化粪池、排污(下水)管道、公共照明、道路、绿化带等共用配套设施; (四)其他需要接收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物业治理效劳 第三十一条由业主大会打算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物业效劳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参照建立部的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效劳,不得只收费不效劳或者多收费少效劳。 第三十二条物业效劳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内容、定价形式和标准依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
18、劳合同中商定。 实行准物业治理的,其收费标准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效劳工程指导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公布物业效劳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对物业治理的各项资金建帐立制,定期公布收支状况。实行包干制收费的,应当定期公布利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财物进展经营的收支状况。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第三十五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不从小区大门进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
19、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物业治理的范围,统一纳入小区物业治理,环境卫生有偿效劳收费由物业效劳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利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财物进展经营的,其治理、收费和利益安排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收入根据商定扣除肯定效劳费用后的余额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临时治理规约以及小区其他治理规定建立专户治理,定期公布账目承受业主监视。 第三十七条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使用费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中心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的专项性效劳费由受益业主分摊;
20、(二)物业效劳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效劳企业收取。 有关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不得因物业效劳企业拒绝代收而停顿供应有关效劳。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前款第(一)项规定费用的,可以商定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价格应当根据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计价。 第三十八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帮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治理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打算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主动退出物业治理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进展公告。物业效劳
21、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物业治理用房和本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0日内与业主核对并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必需听从小区物业治理,开工前向物业效劳企业申报登记,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审查业主提交的申报登记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件。协议应当明确留意事项、制止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商定收取适当的建筑垃圾清运费,但不得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拆改房屋承重构造; (二
22、)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变物业规划用途、搭盖建(构)筑物、在住宅外立面以及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噪音;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一)至(八)项内容应当在治理规约或者临时治理规约中明确商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加强物业装饰装修的施工监视以及物业治理区域的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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