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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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9篇车辆修理治理制度1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修理与保养治理,确保车辆修理保养的准时、经济、牢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修理与保养实行统一治理,定点修理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修理与保养治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展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展保养; 4、车辆需要修理保养的,提出修理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修理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帮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治
2、理; 2、对需要修理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修理与保养工程把关,确定修理与保养工程。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修理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修理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修理与保养厂家;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修理与保养工程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五、修理与保养 车辆修理与保养根据“先申请批准后修理”的原则进展。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展修理与保养。 六、车辆修理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修理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修理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修理保养工程进展现场核实,确定修理与保养工程,
3、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修理保养工程询价,根据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修理保养厂家与修理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修理审批单到定点厂家修理或保养; 6、车辆修理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修理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修理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修理审批单确定的修理范围的,驾驶员应准时按车辆修理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别状况下需修理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准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前
4、方可进展修理。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别状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修理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修理审批单确定的修理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修理与保养的; 2、在车辆修理与保养费用报销时,行政主管要仔细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修理审批单与修理清单上的修理与保养工程。核对无误后,根据财务治理规定进展报销。 3、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八、其它 1、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
5、按1000元/年车发放; 2、车队队长岗位津贴(300元/月)。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全都的,以本制度为准。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爱护环境,节省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修理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展的维护、修理以及修理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
6、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正竞争,优质效劳。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治理,应当公正、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修理市场。 鼓舞机动车修理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进展。 鼓舞推广应用机动车修理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动行业信息化建立和救援、修理效劳网络化建立,提高机动车修理行业整体素养,满意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修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修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治理工作。 其次
7、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依据修理车型种类、效劳力量和经营工程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修理对象分为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工程和效劳力量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二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三类修理经营业务。 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工程和效劳力量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二类修理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和修理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修理经营业
8、务、二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修理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修理、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
9、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修理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
10、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修理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并把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检测作业标准,把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效劳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负责人员
11、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标准,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修理业务的,根据其经营工程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
12、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修理治理制度。包括质量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车辆修理档案治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治理制度及配件治理制度。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修理经营者,除具备汽车修理经营一类修理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修理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
13、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治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修理,不包含对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修理。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修理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修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详细要求
14、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修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摩托车修理检测作业标准,把握摩托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摩托车修理效劳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根据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标准,并了解摩托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
15、)有健全的修理治理制度。包括质量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摩托车修理档案治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治理制度及配件治理制度。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修理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6、(五)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急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修理经营,分别供应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标准的程序实施机动车修理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修理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算。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打算,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打算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打算,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17、打算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的,可由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效劳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治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符合机动车修理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
18、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的经营许可工程应当在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工程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修理业务和一类摩托车修理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修理业务、二类摩托车修理业务及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根据规定发放和治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其次十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根据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
19、车修理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修理经营 其次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修理效劳。 其次十二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修理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修理标志牌由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根据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其次十三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转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
20、身和车架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前方可承修。 其次十四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修理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修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其次十五条机动车修理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其次十六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修理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全都时,优先
21、适用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修理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修理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其次十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修理结算清单。修理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修理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其次十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根据规定,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保守商业隐秘。 其次十九条机动车修理
22、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根据统一选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效劳标准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治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标准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治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修理标准和标准进展修理。尚无标准或标准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应的修理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展修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选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置日期、供给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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