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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非机动车治理方法(2023) 第212号 辽宁省非机动车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非机动车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治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形状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2、、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治理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治理工作。 交通、商业、建立、环保、物价、土地、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非机动车的进展进展总体规划,依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制造条件。 第六条 非机动车生产者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便更改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 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的非
3、机动车实施监视检查。 第七条 以下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各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状况打算是否对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第八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车辆使用地县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非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 (二)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 (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材料齐全,且形状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
4、反光装置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当场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并建立车辆档案。 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非机动车号牌,不得非法收缴、拘留非机动车号牌。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根据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放非机动车牌证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三
5、条 非机动车全部权发生转移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牌证丧失的,由车辆全部人或者其托付人携带车辆和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领牌证。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牌证补发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 制止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地点的,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火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大中学校、大型商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淌较多
6、的场所,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治理或者托付专业效劳机构治理。 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设置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治理制度; (二)对治理人员进展有关法律、法规及治理业务学问的培训、教育; (三)发觉应当取得号牌而没有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遵守城市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鼓舞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参与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治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网络,并
7、向社会免费供应有关信息查询效劳。 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主、车辆的根本资料; (二)非机动车的过户、转籍资料; (三)非机动车的丧失、失窃资料; (四) 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 (五) 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的; (二)有意刁难申请人或者拖延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法拘留非机动车的; (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拘留的非机动车辆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二条 在本方法施行前购置的非机动车,依照本方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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