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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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省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治理的公务车辆。 其次章 车辆治理与使用 第三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治理处统一治理、统一调度,并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放在综合治理处。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治理处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 本公司人
2、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车辆使用申请单报综合治理处,综合治理处将依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综合治理处不予安排。 第六条 每辆车内均设有车辆使用记录表,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具体状况,驾驶员应仔细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综合治理处。 第七条 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除公司许可自驾者外)。驾驶前驾驶员必需对车辆进展安全检查,包括:水箱、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第八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章,留意安全。 第九条 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 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
3、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需当天把车辆开回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三章 车辆修理保养 第十二条 车辆的修理、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需要修理、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综合治理处审核批准后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展。修理保养费用由驾驶员申请,修理保养后凭有效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综合治理处汇报并恳求批示。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四章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章或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
4、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除准时报案外,还应即刻与公司综合治理处联系。综合治理处除即刻派员前往处理外,还应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章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特别状况需报销的,驾驶员应写书面状况说明并由用车人证明,报经总经理特批。 第五章 驾驶员行为标准 其次十条 驾驶员应肯定听从公司领导和综合治理处的治理,仔细、热忱地做好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驾驶工作。 其次十一条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用车的,驾驶员不得无故推诿。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
5、用请注明出处。 其次十二条 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考勤治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车不能准时赶回公司签到、签退的,应准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否则按违反公司考勤治理制度处理。 其次十三条 驾驶员必需保持通讯畅通,凡享受公司手机费补贴者必需24小时开机,否则取消手机费补贴。 其次十四条 驾驶员若有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公车出借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其次十五条 驾驶员应保持清洁的车内卫生,制止车内吸烟。 其次十六条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干净卫生。 篇2:单位车辆与驾驶员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治理,贯彻车辆使用、修理、安全治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
6、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效劳于生产工作,满意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拟分散的实际状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治理”的治理方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治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收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治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效劳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需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治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治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其次章 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依据我局生产单位比拟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常依
7、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听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相互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治理,并按车辆治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展常常教育,催促平常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治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展具体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
8、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治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别状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便转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急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别状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依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敏捷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急,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依据车辆装载状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
9、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听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效劳态度和效劳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状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别状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常(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规划,然后交主管领
10、导审批后进展。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牢靠,车容干净,标志清楚,各种*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修理待料等客观缘由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局部,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需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依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承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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