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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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 通政发202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物业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通辽市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通辽市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
2、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建立、规划、财政、环保、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民政、街道办事处、播送电视、质量技术监视、水务等行政治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治理行业的治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促进物业治理行业安康进展。 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商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3、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方法和业主公约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定物业治理区域。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治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根据政府、建立单位、居民合理负担的原则制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治理。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
4、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三十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但必需在物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详细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推举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
5、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制定物业治理用房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委员会治理。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的标精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打算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
6、监视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制定物业治理用房使用方案;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实行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实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必需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业主必需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与的,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打算,必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打算
7、,必需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多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办法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详细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照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根据业主大会议
8、事规章的规定召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它状况。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宣传有关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状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四)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帮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五)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
9、由业主大会依据实际状况根据三人至九人的单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治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向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具备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业主;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业主公约,榜样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肯定组织力量; (六)具备必要
10、工作时间。 其次十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需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打算必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必需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准时公告。 其次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要帮助物业治理企业,催促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其次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
11、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必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监视下进展交接。 其次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缘由丢失履行职责力量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次十五条 因物业治理区域发生变更等缘由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旗县市人民政府
12、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监视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其次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要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积极协作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并承受其指导、监视和治理。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要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其次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办公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劳务费列入物业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办公经费和业主委
13、员会成员的劳务费由全体业主担当;经费的筹集、治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经费的使用状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承受业主监视。 其次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印章。 其次十九条 物业转让后,原业主在办理转让手续三十日内通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第三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治理企业之前,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负责代为选聘物业企业,并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但必需经物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14、门审查前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要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立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提倡建立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治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住宅物业必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
15、物业治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是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的招标人。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需在公共媒体和国家及自治区和通辽市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要向三个以上物业治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要包含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事项。 招投标所需要的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 第三十五条
16、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工程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治理有关的物业工程开发建立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的,招标人要根据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工程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工程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需向业主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
17、居民委员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立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立单位必需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否则不予进展物业验收。 街道办事处要对所辖区域内居民的居住物业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质量保修文件、使用说明文件和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进展收集、
18、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保管、利用制度。档案实行集中统一治理。 第四十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商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治理企业的效劳不满足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必需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帮助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但必需经物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前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物业治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必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 第四
19、十二条 建立单位根据规划规定,以不低于其开发建立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治理用房,缺乏50m2的要补足50平方米,并依法进展全部权登记备案,所需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物业治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企业、社区的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物业治理用房必需作为房地产开发工程综合验收中物业治理落实状况的内容,否则不予进展物业验收。 第四章 物业治理效劳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依法向旗县市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治理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物业治理企业资 质治
20、理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治理企业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治理活动;未领取资 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治理活动。 从事物业治理的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治理企业进入通辽市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工程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效劳。 物业治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仆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物业治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但必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视
21、下进展验收。 第四十六条 物业治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治理企业不得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七条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治理企业必需将物业治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但必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视下进展交接。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治理企业的,物业治理企业之间做好交接工作,但必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视下进展交接。 第四十八条 物业治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物业效劳合同和治理制度对物业实行治理; (二)依照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收取物业效劳费用; (三)可以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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