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操作指南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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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公证操作指南【根底规定】来源:中国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公证操作指南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询问与申请一遗嘱公证首次询问,公证人员应当具体询问以下问题: 1、当事人立遗嘱的目的;2、遗嘱内容包括财产状况;3、遗嘱人本人的婚姻、家庭状况、遗嘱缘由。对于公证处不适宜介入的案件,应当建议其订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恳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宅或者临时处所办理。老年人立遗嘱,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伴随而来的,且在谈话中遇问题都要征求子女意见的,建议从严审查。两个以上的
2、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当告知共同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建议公证员审慎受理共同遗嘱。【指南说明】遗嘱公证书与公证遗嘱是不完全一样的两个概念,谈话笔录中应尤其留意区分,两者的生效时间不同,遗嘱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时生效。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相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规定遗嘱必需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与继承公证不同,公证员对于是否介入当事人的订立遗嘱行为有自由裁量权,也就不存在推诿问题。对于可能引发社会冲突的案件,尤其是子女
3、众多,而将遗产只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的遗嘱,建议选择不予介入。中国的老百姓传统观念是“不患贫患不均”,因此假设父母通过遗嘱剥夺了自己的法定继承权,使其他兄弟姐妹受益,在遗嘱生效后将引发其与公证处的严峻对立冲突。公证员可以在询问时对其如何订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进展指导,避开当事人由于诉求完全落空而投诉。应当指出的是,假设公证处因避开投诉而降低要求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压力撤销遗嘱,等于变相导致立遗嘱人失去了设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时机,将引发今后受益人更为严峻的投诉。鉴于目前居委会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加,不应当主动建议当事人找居委会干部作见证人,以免引发居委会投诉。其次条
4、 公证申请表与公证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有权利凭证的财产的全部权证明。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包括,1、遗嘱涉及的房产为售后公房的,应当供给托付购房合同书与家庭人员状况表。2、公证员可以要求立遗嘱人供给证明其与遗嘱受益人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3、立遗嘱人要求在遗嘱中强调房产为其个人财产,需要供给以下材料:(1) 产权取得的相关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结清时间的相关证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等。(2) 婚姻状况证明:立遗嘱人取得财产时的婚姻状况相
5、关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医院出具的配偶的死亡证明。(3) 由于夫妻财产商定可以撤销,公证员应审慎承受。如未经公证,配偶可以到场确认夫妻财产商定效力的,可以在遗嘱中表达。经过公证的,提交夫妻财产商定公证书,非我处出具的公证书,需要发函核实。(4) 立遗嘱人为单身的,还应当填写未婚保证书。4、涉及到缺乏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供给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立遗嘱人无法供给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原件的,应当开具派出所户籍证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调查。这种状况下很可能当事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严峻纠纷,需要审慎办理。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6、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处为了保证在遗嘱公证中的中立性,不应当为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当事人自己无法填写申请表的,应当供给两个见证人为其填写。遗嘱见证人应符合继承法第 18 条的要求,不能是无行为力量人、限制行为力量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有公证员认为,公证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的,建议承受电脑打印版申请表的形式,10由立遗嘱人签名,目的是证明立遗嘱人并非在空白申请表上签名,且相对来说打印字体比手写字体清楚。还有公证员认为,应当尽量让立遗嘱人亲自填写申请表,立遗嘱人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填写的,可以由公证人员代填。第三条 审查与受理公证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
7、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力量;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合法;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供给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其中,应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哄骗等状况。假设遗嘱人系老年人、间隙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公证员对其思维意识力量和语言表达力量存有疑义的,建议不受理当事人的遗嘱公证申请, 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遗嘱公证的,可以要求供给立遗嘱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力量的证明,如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需要供给司法鉴定报告
8、的,应领先供给司法鉴定报告,得到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力量确实定结论后再受理。也有公证员认为,由于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以公证处名义申请,假设不先受理公证,公证处替当事人申请鉴定没有依据,也不便于预收鉴定费用。还有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应在托付申请鉴定同意书上签名,托付公证处为其申请司法鉴定。由于这里存在规律悖论:假设只有立遗嘱人的签名,而其事后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力量,则该同意书没有效力。第四条 遗嘱告知与笔录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遗嘱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9、以下方面:1、赠与和遗嘱的区分,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2、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的区分及其法律后果。3、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属于遗嘱人个人全部的合法财产。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份额。5、遗嘱人处分财产可以选择归遗嘱受益人个人全部或附其他条件。6、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公证人员询问立遗嘱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留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记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 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 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
10、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 名。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 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立遗嘱人因听力存在问题或 语言表达存在问题,但神志清楚,文化素养较高,可以与其进展笔谈。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以下内容:(1)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响力量;(2) 遗嘱人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根本状况,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3)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
11、所在地点;财产属于遗嘱人个人全部还是与他人共有,是否与配偶做过书面财产商定,属夫妻共有的,配偶一方死亡的,是否进展过析产,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展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全部权的状况;4订立遗嘱的目的和缘由。立遗嘱人有三名以上子女的,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中一位子女,应当在笔录中分别询问遗产不给其他几位子女的缘由。(5) 遗嘱人所供给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状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6) 遗嘱人未供给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
12、应当具体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7)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根本状况;(8)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立遗嘱人,遗嘱可以剥夺受益人配偶取得遗产的一半全部权的权利,否则可能构成诱导。也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应当告知立遗嘱人上述状况,以充分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告知方式需要标准。应当完整告知当事人,遗嘱假设写明由受益人继承,这时子女的配偶是可以获得一半产权的;假设单独给受益人个人,需要在遗嘱中写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能会引发受益人夫妻间冲突。假设当事人坚持写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建议公证员在制
13、作公证遗嘱谈话笔录前,利用公证遗嘱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一下立遗嘱人之前办理公证遗嘱的状况。时间:被谈话人:遗嘱公证笔录参考样式地点:问:你叫什么名字?申办何公证?答:区分当事人能否理解“遗嘱”的法律概念。问:你办理遗嘱公证,由公证员XXX 与 XXX 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答: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答:问:你以前有没有自己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是否需我处帮你代书?答: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状况?答:问:是否有缺乏劳动力量、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答:问:遗嘱内容是什么?答:问:遗嘱受益
14、人姓名、年龄、住址?答: 问:财产来源?答: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商定?属夫妻共有,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展过析产?答: 问:立遗嘱的目的、缘由?答:问:遗嘱受益人同你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理由?答: 问:遗嘱由谁保管?答:问:你以前对上述财产是否立过遗嘱或作过抵押、变卖、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答: 问: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你有无债务?答: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答: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答:问:遗嘱人能否照实陈述有关遗嘱的全部状况并对所陈述的状况担当法律责任?答: 问:遗嘱公证书需要几份?答:问:公证费 40
15、0 元,代书费元,副本费元,共计元。答: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状况?答:遗嘱公证特别告知一、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违反此规定,遗嘱局部或全部无效,是否清楚?二、遗嘱处分的必需是本人全部的个人财产,遗嘱内容必需合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无与此相违反的状况?三、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遗嘱人在生存期间可依法对原立公证遗嘱进展修改、补充或者撤销原立公证遗嘱,但必需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方才具有法律效力,听懂了吗?四、现宣读公证笔录及我处代书打印的遗嘱。确认后请签名,如签名有困难,可以选择盖章方式代替签名,或选择捺手指印代替签名,或选择盖章、按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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