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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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二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了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治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立、运行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治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治理
2、工作。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视治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合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方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详细征收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
3、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立、运行、维护本钱和企业、居民的承受力量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听证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以下方式计算:(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 根据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来自:),根据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依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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