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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23修正) 辽宁省招标投标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省长 薄熙来 2023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8月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希 2023年8月6日 一、将辽宁省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2、标事宜。” 辽宁省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治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进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立、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治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
3、和产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执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其次章 招标 第六条 以下工程建立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需进展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根底设施、公用事业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三)国家融资的工程;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工程。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需进展招
4、标的其他工程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根底设施工程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自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 (二)铁路、大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工程; (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工程; (六)生态环境爱护工程; (七)土地、矿产资源工程; (八)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
5、、供热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工程; (三)体育、旅游工程; (四)卫生、社会福利工程; (五)商品住宅工程; (六)其他公用事业工程。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治理的政府性专项建立基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掌握权的工程。 第十条 国家融资工程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工程;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工程;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工程。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6、府资金的工程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救济资金的工程。 第十二条 本方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立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选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
7、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以下工程,可以不进展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隐秘的工程; (二)抢险救灾的工程;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夫工等特别状况的工程; (四)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的勘察、设计,采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展招标的其他工程。 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在报送工程建立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相宜招标的缘由,由工程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省进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需要,会同省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对本方法规定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规模标准进展局部调整,
8、但不得缩小本方法规定的必需进展招标的范围。 第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工程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状况。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作出转变的,应当到原工程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七条 国务院进展规划
9、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公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不相宜公开招标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进展邀请招标: (一)工程技术简单或者有其他特别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爱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相宜公开招标的。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工程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隐秘的工程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保密治理部门的监视治理下进展。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供应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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