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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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一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五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难;(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阅历、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其次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行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去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
2、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响、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局部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搁损失、丢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
3、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觉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开工日或自被保险工程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阅历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需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工程应按投保人和本
4、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开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爱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削减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工程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工程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准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
5、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有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供应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工程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局部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
6、,不管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六 第一条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殊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以下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以下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7、;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珍贵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其次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以下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掩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
8、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
9、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承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
10、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工程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
11、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依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
12、书面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假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以下状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丢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
13、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局部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丢失 假如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实行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猎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丢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状况进展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供应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
14、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本钱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一样的保险存在,不管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管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存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帮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可
15、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展。 第七条特殊条款 以下特殊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局部,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以下特殊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局部),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患病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 签发日期:_ 签发地点:_ 明细表 保险单号
16、码: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 2.保险财产地址:_ 3.营业性质:_ 4.保险工程及保险金额: 工程:保险金额: (1)保险财产(2)附加费用 建筑物(包括装修):去除残骸费用: 机器设备:灭火费用: 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专业费用: 仓储物品:其他费用: 其他:总保险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_ 6.保险期限,共_个月。 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 总保险费:_ 8.付费日期: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殊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月_日 _
17、年_月_日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七 甲方:_公司 乙方:_装潢公司 鉴于乙方承包装修之甲方某公寓_号房屋工程已于_年_月_日交付使用,有关细项质量需进一步观看,目前有关工程细项已需修理养护,故甲、乙双方就工程的保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内工作范围为: 就装修工程所涉及全部工程(以_年_月_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明细表及 年 月 日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列明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展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全部漆面脱落、起皮、鼓包,壁纸鼓包、脱落,房顶消失脱落,全部器
18、具因质量缘由消失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问题及乙方责任: 3.1 花岗岩地面有5块有1/3空鼓,1块4cm缺角,1块1/3断裂,若在保修期内有空鼓的花岗岩消失断裂,乙方应予更换,材料费及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乙方返还断裂局部的材料费及相应各项取费。 3.2 护墙板的板面目前变形较重,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进展更换或整修。 3.3 木门现已变形,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进展整修。 3.4 壁纸卷边,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进展整修。 3.5 厨房洗菜盆下水管无反水弯,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新购反水弯并进展更换。 3.6 前述各项问题的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材
19、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觉工程消失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娴熟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5、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币 元;若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甲方除有权扣除工程尾款外,还可实行法律许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赐予赔偿。 6、结算 保修期内未消失质量问题或虽消失质量问题但乙方整修准时并令甲方满足,保修期完毕后七日内,甲方将尾款如数结算予乙方( 年 月份乙方将第3条所述问题整修完毕后,若甲方感到满足,可以结算)。 7、本协
20、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公司 乙方:_公司 代表:_ 代表:_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八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保险公司:_ 投保方:_ 依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宝。投保方必需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全部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其次条座落地点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 (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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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 客体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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