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五篇[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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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五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
2、金额。 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3、。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斗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4、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5、: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 投保人 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安康状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说明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人如
6、有病残状况,应在安康状况栏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本公司依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安康状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签章:_ 复核:
7、_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以下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治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治理的小麦。 其次条 以下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其次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商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治理不善或有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缘由。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商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爱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以下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
9、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峻,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打算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局部损失 保险小麦患病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局部损失,局部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
10、;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局部,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患病非保险责任灾难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难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11、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商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全部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患病其他缘由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帮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帮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商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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