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八篇[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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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八篇保险合同 篇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担当,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转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受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2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
3、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4、毁。 第五条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斗、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
5、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
6、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局部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局部损失一次赔偿款到达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
7、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 篇3 变更初算保费金额(¥)应交金额: 应退金额 不涉及保费 交费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公司收款凭证编号:交费银行: 随附资料: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清单 个人安康告知书 其他(请列明):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盖章前,请再次核对您所填写的资料。 保险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 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被保险人
8、: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章 根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
9、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其次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
10、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斗、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
11、.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商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有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2、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13、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合同 篇5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患病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
14、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丢失全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丢失局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临时丢失工作力量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赐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缺乏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斗、类似战斗行为、叛乱、罢工或
15、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损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依据被保险人估量,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供应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确实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
16、人必需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快速将具体状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成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展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帮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犹如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实行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
17、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展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管患病意外损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商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管一次或屡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
18、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工程 损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瘫痪(必需终身卧床或永久丢失工作力量) 保险合同 篇6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19、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需符合如下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
20、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必需具备肯定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需存解除行为。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需在法律法规、当事人商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商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商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照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商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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