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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借条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法律条文(16篇)借款借条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法律条文篇一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商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淌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归还:
2、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根底上打算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铺张或利用借款合同进展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3、借款借条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法律条文篇二 编号:_贷(_)_号 借款_人:(以下简称甲方)_ 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 住宅地: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通讯地址: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通讯地址:_ 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全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1金额:(大写)_。 1.2币种:_。 1.3期限:_,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_。 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其次条利率及调整 2.1利率 本合同适用利
4、率是以下第_种: (1)固定利率,月率_,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_(上/下)浮_%,据此确定月利率为_。 本合同商定,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利率=_月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每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 a、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1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
5、其他:_。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在以下条件未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经设立并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力量有不利影响的大事; (5)其他先决条件:_。 3.2_上述条件得到满意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_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甲方选择下述第_种放款方式: (1)_现金放款:甲方直接到乙方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_账户放款:甲方以本人名义在_开立个人结算帐户,账号:_,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3)托付付款到指
6、定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 第四条还款 4.1甲方选择下述第_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选择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以合同商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缺乏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
7、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归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缺乏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其他方式:_ 4.2_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制定的还本付息规划表,应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准时向甲方供应,甲方应按还本付息规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3_贷款展期 甲方在商定的
8、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_日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并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还款方式及归还挨次 5.1账户还款: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月应还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5.2_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乙方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_归还挨次 如甲方归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商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以下次序安排: (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商定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应付违约金; (3)支付应付罚息、复利; (4)支付应付利息
9、; (5)支付应付本金。 甲方所归还款项缺乏以清偿同一挨次全部债务的,按有关债务发生的先后挨次清偿。 第六条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商定: 6.1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本合同商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甲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局部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的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以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其次条商定执行。 6.3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乙方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时间重新计算。 第七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7.1甲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
10、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力量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 8.2_在第三条商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商定发放贷款。 8.3_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供应的有
11、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以下情形除外: (1)_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2)_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状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供应给催收机构。 (3)法律法规或其他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有权按合同商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
12、2甲方应当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甲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甲方应担当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协作乙方对贷款使用状况和甲方收入状况的监视检查,准时供应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供应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9.6甲方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对甲方还款力量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大事; (2)甲方
13、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姓名/名称、住宅、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9.7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供应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准时供应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撤消、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
14、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可能削减或被实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大事等。 第十条担保 甲方向乙方供应如下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_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 _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法人连带责任保证 _抵押担保 _动产质押担保 _权利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违约 11.1甲方有属于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甲方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乙方认为
15、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拖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订正; (4)_为他人债务供应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力量时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 11.2保证人消失以下情形,甲方未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力量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丢失或可能丢失担保力量的; (4)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11.3抵押人消失以下情形,甲方未供应符合乙
16、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商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削减,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商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商定进展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削减,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准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供应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商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11.4出质人消失以下情形,甲
17、方未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商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削减,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商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物,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商定进展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削减,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准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供应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质押合同商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公证与自愿承受强制执行 12.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展公
18、证,费用由甲方担当。 12.2_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情愿承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承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3_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根据本合同“通知”条款所排列的通讯地址向债务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状况,债务人未在_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商定提出充分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见 _12.4_双方商定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方式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19、。 12.5_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商定采纳本合同中第十五条款中第_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消失第十一条项下违约行为或消失第十一条项下视为甲方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乙方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局部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马上归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3.2乙方有权按贷款本金的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3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合同商定处分质押物、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13.4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贷
20、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a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_%;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_b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_%。 13.5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担当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6甲方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
21、或财产代管人在甲方财产范围内连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甲方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13.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8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扣划商定 14.1甲方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乙方扣划甲方在_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_ 14.2_扣划后,乙方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甲方。 14.3扣划所得款项缺乏以清偿甲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抵偿费用后
22、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违约金、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商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16.1第四条商定的每月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变更后的每月还款额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根据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月数确定新的每月还款额。 16.2甲
23、方要求且乙方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每期还款额。 第十七条转让 17.1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乙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甲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 17.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通知 18.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8.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
24、达: (1)假如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假如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8.3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_ 联系电话:_ 收件人:_ 乙方通信地址:_ 联系电话:_ 收件人:_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本合同自甲方签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项下某条款或某局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9.3甲方已通读并理解上述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19.4本合
25、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19.5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签约双方各执_份,其他相关机构(_)各执_份。 其次十条其他商定事项: _ _ _ 甲方(签字并捺手印):_乙方(公章): 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签章): 签署日:_年_月_日_签署日:_年_月_日 借款借条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法律条文篇三 大路 借款人: 住宅(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宅(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大路建立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公平协商,自愿
26、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终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治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拖延履行义务而不视
27、为违约的期间。 1.1.8 “工程”指 大路。 1.1.9 “建立期”指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头至运营期完毕。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 1.1.12 “本钱超支”指工程建立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淌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根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工程资本金”指在 大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名目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便利,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
28、款的含义。 其次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工程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大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全部应当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供应本工程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技术询问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工程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供应本工程的其他建立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29、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大事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本钱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公平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供应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精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供应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大路工程建立。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全都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四条 利
30、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终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或办理以下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
31、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工程资金规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立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给合同; 5.1.5 工程财产保险单; 5.1.6 全部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需满意以下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本钱超支或者本钱超支局部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大事;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状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
32、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假如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局部尚未提取
33、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前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详细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
34、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大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缺乏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准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归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需在结息日进展;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规划倒挨次削减贷款本
35、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削减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托付贷款人依据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和本合同的商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展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视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工程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视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挨次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
36、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全部款项及工程资本金必需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根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根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工程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工程下的全部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
37、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工程下的全部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根本结算账户内的全部提款和转账只能根据以下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工程建立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工程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全部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商定的账户监管而实行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担当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工程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供应以下担保: 8.1.1 在工程建立期间内, 向贷款人供应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本钱超支、不能按原规划本钱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