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费管理制度公司经费管理办法(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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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经费管理制度公司经费管理办法(7篇)公司经费治理制度 公司经费治理方法篇一 第一条 切实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治理,健全完善厉行节省、反对铺张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县“三公”经费,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关系广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立、漂亮乡村建立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年实现全县的“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掌握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
2、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严格根据新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治理方法执行。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承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承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巡游等。 第五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依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划。 严格执行年度规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规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
3、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严格掌握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看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治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番出国。 严格掌握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视治理,严格掌握出国(境)培训总量和规模,科学设置培训工程,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与由外方资助的背景简单、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规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六条 外事治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
4、境)审核审批治理。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掌握,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超过出国经费预算或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别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掌握在预算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受或变相承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七条 出国团组必需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外事治理部门应核验护照离、抵记
5、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要准时报告同级纪委,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展处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 严格依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规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治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应严格依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及治理方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视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状况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
6、国(境)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承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消遣和健身活动,不得承受礼金、珍贵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沟通、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十条 严格执行新平县县级机关集中统一公务接待治理方法新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治理方法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省掌握行政本钱支出的通知规定,厉行勤俭节省,反对铺张铺张。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承受违反规定的吃请、巡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一条 县直各部门、
7、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规划治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掌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制止在各县区、各部门间组织无实质内容、没有特殊需要的一般性学习沟通、考察调研,制止重复性考察,制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制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根据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 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完毕后,接待单位应当照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工程、时间、场所和主
8、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状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治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安排食宿,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根据礼仪从简、轻车简从的原则,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掌握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六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治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治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掌握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担当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
9、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治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掌握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治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治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掌握现金使用量,但凡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纳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展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
10、内部接待场所进展超标准装修、装饰和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推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治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治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效劳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治理,推动劳动、用工和安排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效劳经营本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进展。 其次十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治理严格执行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实施细则(玉办发20xx74号)及玉溪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实施方法(玉财行20xx2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标准治理
11、的原则。 其次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治理。车辆编制数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50号)及新平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数为准,不得随便调整。 公务用车根据统一调配、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治理、谁负责”的根本原则实施。 其次十二条 配备公务用车必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原则上x年、20xx年不得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其次十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别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
12、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承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其次十四条 公务用车要严格根据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承受社会监视。对发觉有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是车辆治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驾车人员是详细责任人。 其次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治理登记制度,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派车制度。集中治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治理使用,削减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13、。 其次十六条 依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工作日外、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其次十七条 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须在24小时内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展事故处理,并准时将车辆肇事状况告知负责领导。 对公务用车肇事不按规定处理的,车辆使用时严峻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直接责任人、详细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展经济赔偿。 其次十八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有关文书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和治理制度,并对公务用车进展定期清查。 其次十九条 公务用
14、车专段号牌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专段号牌使用暂行方法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违规借用、套挂军用、警用或民用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 依据中心、省、市公务用车配备治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新提拔和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状况,按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三公”经费的开支和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的“三公”经费进展审计,并加强对
1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工程等有关状况,各单位应按时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状况,承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五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厉行节省反对铺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铺张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实行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治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
16、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治理、监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铺张、浪费奢华问题严峻,对发觉的问题不订正、不查处,不建立规章制度,干部群众反映剧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铺张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治理、监视职责造成铺张的; (四)不按规定准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铺张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铺张的,依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赐予批判教育、诫勉谈话
17、、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判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开除、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订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仔细复核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顿处理打算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方法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
18、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经费治理制度 公司经费治理方法篇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心、省、市关于厉行节省、反对铺张的各项规定,标准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治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本钱,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三公”经费使用治理严格执行上级及综合治理部门政策规定。 其次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的住宿费、差旅费、
19、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嘉奖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坚持厉行节省、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掌握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便追加。特别状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标准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差旅登记单后,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并
20、作为报销时的重要凭证。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工程。 (五)出国(境)学习考察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正常外出学习考察时借机安排旅游工程,费用由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赐予问责查处。 第七条严格根据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展车辆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选购。 第九条到达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无大幅
21、增长的前提下尽量连续使用。 第十条车辆保险、加油、修理应选择政府选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车辆修理保养由驾驶员列出清单,经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对修理保养进展现场检查和清单核实,努力降低车辆修理费用。 第十二条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三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有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日8小时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执行公务外,必需停放或封存在本单位。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
22、统一安排。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省简朴的原则,严禁浪费铺张。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香烟、高档酒和用公款购置礼品,确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制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款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照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工程治理费用和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本钱。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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