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细则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细则(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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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细则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细则(10篇)公司档案治理制度细则 公司档案治理制度细则最新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动机关档案科学、标准治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供应有效效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根底,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行缺少的根底性工作,是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
2、是爱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心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视、指导和检查。地方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视、指导和检查。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中心、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本专业的治理体制,在档案行政治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展监视、指导。中心、地方
3、专业主管机关进展监视、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原则。 第五条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治理。机关档案治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进展。档案工作所需的根底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治理工作经费,档案信息化建立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其次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担当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
4、,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经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展集中治理。 第九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详细担当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担当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
5、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状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机关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标准本单位、本系统档案治理的根本制度报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进展规划或规划; (三)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存和归档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四)负责治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供应利用,帮助做好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
6、子文件、电子档案标准治理; (六)承受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监视、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沟通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嘉奖建议;对违反档案治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机关通过政府购置效劳方式帮助实现档案工作根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效劳范围,严格审核效劳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力量和业务资质,并承受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监视、指导和检查。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效劳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治理技术支持
7、等帮助性工作。社会化效劳应当符合档案效劳外包工作标准(da/t68)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牢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力量。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识机关工作,具备档案治理、信息治理等相关学问背景,并定期参与业务培训。不具备前述学问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学问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根底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效劳器
8、机房等。档案库房应当依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根据办公、整理、阅览等根本功能分区设置。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立标准执行。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意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意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测算。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效劳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意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六条
9、档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档案办公用房选址应当便于档案库房治理。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开阳光直射,利于档案爱护。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潮湿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厨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条 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标准(jgj25)规定。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标准(jgj25)规定。 第十八条
10、档案库房应当依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纳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档案整理台、档案梯、移动置物架、档案盒、装订用品等配备应当满意工作需要。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房采纳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或按档案装载状况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档案库房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保存重要档案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必要时可配备通风换气、空气净化设备。 其次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依据档案重要程
11、度和载体类型的不同,可以选择采纳干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甲级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其次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掌握、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其次十二条 机关应当根据档案信息化要求,建立或配备能够满意库房现代化治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治理需求的根底设施设备。智能库房治理根底设施设备应当满意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治理以及其他智能治理需要。档案数字化、电
12、子文件及电子档案治理根底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章要求。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至其次十二条配备根底设施设备的,应当满意温湿度调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根本需求。 公司档案治理制度细则 公司档案治理制度细则最新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动机关档案科学、标准治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供应有效效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
13、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根底,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行缺少的根底性工作,是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爱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心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视、指导和检查。地方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视、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
14、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心、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本专业的治理体制,在档案行政治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展监视、指导。中心、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展监视、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原则。 第五条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治理。 机关档案治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进展。 档案工作所需的根底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治理工作经费,档案信 息化建立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
15、政预算。 其次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担当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 经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展集中治理。 第九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
16、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详细担当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担当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状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机关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标准本单位、本系统档案治理的根本制度报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进展规划或规划; (三)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存和归档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展监视和指
17、导; (四)负责治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供应利用,帮助做好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标准治理; (六)承受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监视、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沟通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嘉奖建议;对违反档案治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机关通过政府购置效劳方式帮助实现档案工作根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效劳范围,严格审核效劳供方的
18、信息安全保障力量和业务资质,并承受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监视、指导和检查。 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效劳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治理技术支持等帮助性工作。社会化效劳应当符合档案效劳外包工作标准(da/t68)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牢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力量。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识机关工作,具备档案治理、信息治理等相关学问背景,并定期参与业务培训。 不具备前述学问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学问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
19、调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根底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效劳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依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根据办公、整理、阅览等根本功能分区设置。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立标准执行。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意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意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
20、m/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测算。 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效劳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意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六条 档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档案办公用房选址应当便于档案库房治理。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开阳光直射,利于档案爱护。 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潮湿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厨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条 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标准(jgj
21、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标准(jgj25)规定。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应当依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纳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档案整理台、档案梯、移动置物架、档案盒、装订用品等配备应当满意工作需要。 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房采纳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或按档案装载状况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档
22、案库房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 保存重要档案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必要时可配备通风换气、空气净化设备。 其次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依据档案重要程度和载体类型的不同,可以选择采纳干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甲级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其次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掌握、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其次十二条 机关应当根据档案信息化要求,建立或配备能够满意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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