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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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本市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方法之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交通、铁路、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工作。 第四条 以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游艺厅(室); (三)公园; (
2、四)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棋牌室。 以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现场审核: (一)宾馆、旅店、款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七)足浴。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3、(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从下载)。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标准(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 第六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4、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场所进展监视检查。检查中发觉经营者实际状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马上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打算。 第八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六)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依据需要供应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实行
5、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 第九条 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展审核。 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打算。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视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规
6、定,对申请人供应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展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制作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 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中止期满后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打算。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下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
7、(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转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两年内的检测报告; (三)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逾期3个月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安康合格证的;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
8、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到达卫生要求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核的; (二)复核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的; (四)企业破产的; (五)被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的; (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卫生许可证规定的工程营业,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的经营工程或变更字号,并应当将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处。 第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准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本市实施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后,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提交
9、、接收、转送等事项应符合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方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修订)(沪卫卫监202352号)同时废止。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篇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证地点:当地卫生局或指定机构 一、 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其次条规定:发放范围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款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
10、音乐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有效安康证明。 (二)法定代表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治理组织机构。 (四)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单位出具的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六)卫生监视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赐予受理;资料不齐全,
11、不符合要求者,不赐予受理,退回资料,申请者重新补齐资料再申请。 (二)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视部门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视员到现场进展卫生监视审查,提出卫生监视意见,限期完善卫生设施。 (三)申请单位完善卫生设施后,提出卫生工程验收申请,经两名以上卫生监视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视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接到卫生许可申请后,一天内对提交的资料进展审核,符合要求者,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者,退回资料。 (五)发证工作人员依据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卫生许可证。 (此文仅供参考,各地状况可能略有不同,详情请询问当地办证机关) 声明:本文本收铺尔铺网整供
12、应,转载请留版权说明。猎取更多合同店铺经营资料,可以关注官方微信号:puerpu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篇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实行) 豫卫监202315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视局,省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省职业病防治讨论院: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试行) 2023年三月十六日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
13、卫生治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详细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治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效劳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款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
14、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供应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消遣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供应美容化装效劳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效劳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竞赛、消遣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
15、所、自然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 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省卫生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视的详细范围。 第四条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国家法律、标准、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供应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16、;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视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治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治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治理人员的姓名,卫生治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安康事故处置方法; (七)从业人员安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学问培训和考核状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托付洗涤消毒的,应当供应托付协议以及被托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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