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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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建立工程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依据内部审计根本准则及内部审计详细准则制定本指南。 其次条 本指南所称建立工程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立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展的独立监视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工程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工程标。 (一)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到达要求; (二)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到达要求; (三)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本钱及工程效益到达
2、要求。 第五条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治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治理、内部掌握、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立工程各个环节,并与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状况的检查相结合。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立工程投资立项、设计(勘察)治理、招投标、合同治理、设备和材料选购、工程治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治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在开展建立工程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本钱效益原则,结合本组织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状况,既可以进展工程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展工程局部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建立工程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工程过程治理审查
3、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留意与工程各专业治理部门亲密协调、合作参加。 (四)依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工程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章 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 投资立项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立工程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展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在投资立项审计中,应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工程可行性讨论指南及组织决策过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讨论前期工作审计。即检查工程是否具备经批准的工程建议书,工程调查报告是否
4、经过充分论证;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真实性审计。即检查市场调查及市场猜测中数据猎取方式的适当性及合理性;检查财务估算中本钱工程是否完整,对历史价格、实际价格、内部价格及本钱水平的真实性进展测试。 (三)可行性讨论报告内容完整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可行性讨论报告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工程可行性讨论指南规定的内容; 检查可行性讨论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中是否说明建立工程的目的;是否说明建立工程在工艺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打算工程规模、原材料供给、市场销售条件、技术装备水平、本钱收益等方面的经济目标;是否说明建立地点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环保约束条件,并进展选址比
5、拟;是否说明投资工程何时开头投资、何时建成投产、何时收回投资;是否说明工程建立的资金筹措方式等。 (四)可行性讨论报告科学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参加可行性讨论机构资质及论证的专家的专业构造和资格;检查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资料来源;检查原材料、燃料、动力供给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设施是否满意工程要求;检查是否在多方案比拟选择的根底上进展决策;检查拟建工程与类似已建成工程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比照状况;检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需要配套的环境治理工程是否编制并与建立工程同步进展等。 (五)可行性讨论报告投资
6、估算和资金筹措审计。即检查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检查投资估算是否精确,并按现值法或终值法对估算进展测试。 (六)可行性讨论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即检查工程投资、投产后的本钱和利润、借款的归还力量、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适当;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用指标是否合理。 (七)决策程序的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评价决策方案是否经过分析、选择、实施、掌握等过程;检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组织的进展战略、是否以提高组织核心竞争力量为宗旨;检查对推举方案是否进展了总体描述和优缺点描述;检查有无主要争辩与分歧意见的说明;重点检查内容有无违反决策程序
7、及决策失误的状况等。 第十一条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批阅法、比照分析法等。 比照分析法是通过相关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比照(拟建工程与国内同类工程比照)来确定差异,发觉问题的方法。 第三章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 第十二条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是指对工程建立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治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掌握及风险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牢靠性;托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治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
8、托付设计(勘察)治理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及估算; (三)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立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根底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 (五)勘察和设计合同; (六)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 (七)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八)组织治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十)修正概算审批制度; (十一)施工图设计治理制度; (十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十三)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十四)设计变更治理制度及变更文件;
9、 (十五)设计资料治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设计(勘察)治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付设计(勘察)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托付设计(勘察)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托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 检查是否采纳招投标方式来选择设计(勘察)商及其有关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其结果是否真实、公正,有无因选择设计(勘察)商失误而导致的托付风险; 检查组织治理部门是否准时组织技术沟通,其所供应的根底资料是否精确、准时; 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其中是否明确规定双方权力和义务以及针对设计商的鼓励条款; 检查设计(
10、勘察)合同的履行状况,索赔和反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是否准时对国内外初步设计进展协调; 检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立进度的影响; 检查是否准时对初步设计进展审查,并进展多种方案的比拟和选择; 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及估算; 6.检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修改状况; 7.检查初步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缺乏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8.检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精确; 9.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11、; 10.检查是否实行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掌握工程造价的措施,限额设计是否与类似工程进展比拟和优化论证,是否采纳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11.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标准、完整。 (三)施工图设计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图设计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立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 检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缺乏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状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状况; 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检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
12、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精确;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标准、完整; 检查设计商供应的现场效劳是否全面、准时,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风险。 (四)设计变更治理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掌握,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是否实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计接口部位的治理与协调措施; 检查是否准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立进度的风险; 检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 检查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和建立进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检查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标准、完整; (五)设计资料治理的审计
13、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资料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标准、完整; 第十五条 设计治理审计主要采纳分析性复核法、复算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审计 第十六条 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展的审查和评价。 招投标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掌握及风险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牢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 招投标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招标治理制度; (二)
14、招标文件; (三)招标答疑文件; (四)标底文件; (五)投标保函; (六)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 (八)投标澄清文件; (九)开标记录; (十)开标鉴证文件; (十一)评标记录; (十二)定标记录; (十三)中标通知书; (十四)专项合同等。 第十八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投标前预备工作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掌握,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检查招标工程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检查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工程、躲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纳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与投
15、标; 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连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本钱和治理本钱的问题; 检查是否公开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精确; 检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规定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二)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 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精确地表述招标工程的实际状况; 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精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检查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规定填制; 检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检查投标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检查投
16、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三)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惩罚制度,是否按制度对违规行为进展惩罚; 检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 检查是否对投标策略进展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工程及其他工程上的投标报价水平; 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低于标底的报价的合理性进展评价; 检查中标人承诺采纳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 检查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的标书是否进展辩论和澄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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