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心得体会做养老工作最大得心得体会(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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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心得体会做养老工作最大得心得体会(2篇)最新养老心得体会精选一 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其次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
2、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担当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损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
3、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全都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 三、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
4、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
5、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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