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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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总10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以下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其次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
2、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构造(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患病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斗、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
3、用; (三)核反响、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缘由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
4、、建筑物消失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状况下患病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实行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依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肯定比例收取工本费;
5、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患病局部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连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削减。削减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6、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帮助,向本公司供应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
7、全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仔细付诸实施。 其次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急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对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其次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同时马上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其次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其次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
8、诉讼。 保险合同 篇2 编号: 委 托 人 (甲 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 人 (乙 方) : 为促进保险事业安康有序进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展,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 正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治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 合作事宜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托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
9、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帮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2、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10、 并负责对乙方进展包括单证治理在内的保险根底 学问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治理状况进展监视和 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协作,发觉问题准时订正。 4、乙方必需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 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担当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 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供应的宣传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
11、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照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照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展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展“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准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展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双方商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
12、可单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别缘由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需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以下状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哄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撤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或者
13、被国家工商行 政治理部门收回或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马上开头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当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 业务。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马上终止本合同。乙方因
14、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 万元。 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保险合同 篇3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
15、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漂浮、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漂浮、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
16、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局部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5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归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局部损失。 (三)一
17、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
18、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
19、,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以下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管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
20、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缺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承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得悉后马上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
21、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得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工程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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