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大米加工企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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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米加工企业管理制度前言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大米加工企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大米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大米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大米质量,确保大米的质量安全。本规则是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行业的资料并结合我国大米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对我国大米加工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技术依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 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则
2、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第五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第六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第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2019 无公害食品大米、NY/T393-2019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419-2019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农药安
3、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第八条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 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 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第九条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
4、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第十一条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第十二条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 ;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第十三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 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
5、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可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第十四条 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 (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
6、分的说明)。第十六条 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第五章 大米加工厂建设第十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的建设应遵守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则 (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 体系及其应用导则、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
7、、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
8、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 ;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 (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 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第十九条 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 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 ; 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
9、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 防止交叉污染。(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 ;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 30 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
10、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第二十条 生产厂的设施(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 ;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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