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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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7篇)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1 近年来,江夏区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加、社会协调、整合资源、供应效劳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肯定成绩。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结合“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区妇联工作组实行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夫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状况。现将调研状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根本状况 调查说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表达为:
2、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到达100%。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夫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23年,江夏区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到达99.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肯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加。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夫、农夫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夫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
3、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二、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殊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根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安排。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公平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固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无视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农夫或城市农夫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缘由是经济困难、赌博、婚外情、家务琐事等。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缘由。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
4、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规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比例较低。 4、女性就业患病性别卑视。很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存在性别卑视,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岗位等,在工资待遇上,女工也明显低于同工种男工,同工不同酬。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夫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非常突出,由此引
5、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大事时有发生。 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觉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视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安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推动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妇女儿童进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力量。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群众媒体,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
6、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2、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学校要对留守儿童赐予特别关心。适量需配备心理教师,以便准时对留守儿童进展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留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沟通。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当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状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另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常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方法,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安康成长。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制定
7、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救济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赐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赐予医疗补助。全社会要行动起来关注妇女儿童事业。社会各界公益团体、群团部门、慈善机构、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实行民间、政府、社会救助等方式救助贫困妇女儿童。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
8、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连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5、加强维权效劳,切实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对妇女的文化科技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的力量。大力实施妇女脱贫、小额信贷等工程,帮忙妇女群众进展经济,提高收入,使她们拥有经济独立权,从而赢得家庭和社会的敬重。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救济中心等,为广阔妇女儿童供应快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效劳。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春蕾规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效劳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帮忙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工程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
9、的拐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连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供应有力保障。 6、加强维权队伍建立,不断提高妇联维权力量。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法律学问培训,使妇联干部真正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为妇女群众供应优质高效效劳。要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立。除在各级妇联设立专职维权工外,要进一步团结分散法律工、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气,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拢社会各方面力气,共同实现好、维护好、进展好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供应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
10、力支持。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2 敬重妇女、爱护儿童是现代社会的一项根本准则。沭阳县委、县政府始终非常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始终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进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官墩乡稳步提升乡妇女儿童事业,该乡妇联深入村居调研,调研发觉该乡妇女儿童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儿童地位得到很大程度提高,同时也发觉妇女儿童生活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妇女儿童生活现状 (一)随着招商引资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厂商入驻,乡中的现状闲散妇女劳动力也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时机,从而提升了自身及家庭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日子过得也越来越红火。 (二)乡里学校的设施配套越来越健全,安全校车也配备到位,给孩子们的上
11、学供应了更为安全的保障。学校的师资配备也在逐步提升中,盼望能为孩子们供应更好的教育。 (三)乡镇的保障工作越来越精细到位,低保、残疾儿童康复等一系列工作都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争取为各种困难家庭供应更好的保障。 二、农村妇女儿童生活存在实质困难 (一)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爱护。在大力宣传男女公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号召中,还有一些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还在农村存在,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女性儿童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合法爱护 ,主要还是由于这些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爱护自己。 (二)留守儿童生活与安全保障。在快速进展的市场经济下,外出务工已经成了转变农村家庭生活状况的主要方式,
12、一些年轻的父母不愿面朝黄土面朝天,他们有思想有士气去探讨外面的新奇世界,却留下了嗷嗷待哺或刚承受教育的孩子。他们跟着年老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承受的也是爱,却是溺爱。养成孩子自娇自爱的不良习惯,导致一些孩子从很小的时候思想就已经不安康,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农村妇女安康保障。在农村,整体生活环境就比拟差,再加上群众安康意识落后,使得一些妇女有了疾病都不到正规医院救治,往往是能拖就拖,直到无法救治才明白问题的严峻性,可是已经晚了。 三、农村妇女儿童生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抓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妇女工作气氛,宣传爱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妇联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3、作用。 (二)抓效劳。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妇女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也是妇联组织的根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所以妇联要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带着全乡的妇女制造更美妙的明天。 (三)抓培训。进一步加强广阔妇女技术业务培训,增加她们的就业力量,提高她们的综合素养,然她们在家乡的土地上找到更好的工作,从而更好的改善自己及家庭的生活。 (四)抓教育。除了对学校要提高要求外,对留守儿童的爷爷奶奶也要加强教育,让他们更好的关爱自己的孙辈,也让孩子能够更好更安康的成长。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3 在农村,土地是农夫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
14、度不断参加,农夫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阔农夫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爱护消失了一系列新状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1994年8月,我县依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打算(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根据“强化全部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根底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根底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
15、地”的方法,以避开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治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削减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开了农夫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肯定程度上维护了广阔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
16、20xx年来,因国家建立征地,农田水利建立,村镇建立用地,农户内部成员诞生、死亡和婚嫁等缘由,使局部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常常到市县土地承包治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殊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动,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爱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二、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局部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打算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
17、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公平“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行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存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展了解,已经出嫁或马上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假如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丢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根据农村的习俗,很少连续在婆家生活,
18、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展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即使对土地进展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马上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气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寻
19、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连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安排权根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局部村在宅基地安排问题上根据男婚女嫁习俗,实行了男女不公平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丢失了宅基地安排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
20、土地的非农建立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公平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卑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安排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旧保存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别。有些地方为了爱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
21、,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安排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淌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正,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安排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兴旺的农村妇女与次兴旺或不兴旺的村农夫结婚后,一般不情愿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旧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22、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与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安排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需交纳肯定数量的“农业进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进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
23、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存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三、妇联组织参加解决的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治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安排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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