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汇编七篇.doc
《试用期劳动合同汇编七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用期劳动合同汇编七篇.doc(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试用期劳动合同汇编七篇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2、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学问: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缘由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毁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商定解除三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消失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全都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商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
3、缘由,在完全自愿的状况下。相互协商,在彼此达成全都的.根底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值权益的重要保证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需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展 3、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恳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商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假如用人单位不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需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的,要是
4、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要担当赔偿责任。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谢你的阅读。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报性解除
5、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次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解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好像自相冲突。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局
6、部,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行避开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 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相互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好像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7、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8、,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假如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惊奇。莫非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原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究竟试用期
9、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到达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还未处于正式状态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进展考核,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就职要求也进展考核的期限。需要留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假如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并不是法定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商定不需要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不是由用人单位
10、说了算,而是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即试用期长短应依法与合同期限挂钩;试用期在法律的规定的幅度内浮动,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把试用期的期限问题详细化: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商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试用期 劳动合同 汇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