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范文汇编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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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合同范文汇编5篇试用期合同 篇1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连续支付乙方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赐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
2、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顿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商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展诋毁、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需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隐秘。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试用期合同 篇2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爱护和维
3、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识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酬劳、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哄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同时,也是作为企业初步考察应聘者的力量与潜力的方式,以此来安排和确立应聘者的职能及岗位。本文简要以案例形式分析了试用期合同的签订问题,望对您有所裨益。 一、案例 某公司因工作性质的缘由,人员更迭频繁,为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当进展,不断有新人被聘请进入公司,同时又不断有员工离开公司。在离职员工中,很大一局部为新聘请员工,他们当中一局部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公司发觉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一局部人因感觉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性质,或不满足公司供应的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职。
4、 暂且不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严格的法定理由和程序,单单与每一个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离职手续,这个过程就让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显得特别庞杂。于是,人力资源部设计了两种应对这种状况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试用期内临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合格后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另一种是仅对试用期内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二、提示 (一)试用期是考察期 大量用人单位为避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履行繁琐的手续,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个3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打算是否聘用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过关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履行
5、劳动职责;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则直接终止试用期合同,不再转正录用。但事实上,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却是违法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试用期多长期限,岗位有多重要,试用期内都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防范用工风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二)试用期不能没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
6、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敏捷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局部,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给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力量进展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进展相符,具有培育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殊留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假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
7、动者支付商定工资标准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仅建立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能成立 法律并未制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百害而无一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商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 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别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
8、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而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 最终,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商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起来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反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三、操作 (一)在黄金三十天内签订劳动合同 自员工入职的30天内
9、,即从试用期开头就签订劳动合同,完善人力资源的治理工作,可以从流程的开端就防止争议的发生,免除用工风险和治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二)留意聘请技巧,奇妙设计录用条件 聘请是员工治理的第一个步骤,也是人力资源治理的入口环节,除了严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防止风险发生之外,还应对试用期更为重视,特殊是试用期可以即时无补偿解除的运用要素。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奇妙设计聘请录用条件,在选拔人才的同时,为试用期内顺当处理劳动关系打好根底。 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10、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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