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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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保险合同(4篇) 2023财产保险合同(4篇) 第一条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殊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以下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以下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珍贵物品; 5.
2、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其次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以下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掩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
3、的地面下陷下沉; 1.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
4、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承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
5、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工程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
6、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依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实行一切必要
7、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 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假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以下状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丢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局部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
8、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丢失 假如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实行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猎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丢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状况进展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供应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本钱公司对被保
9、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一样的保险存在,不管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管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存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帮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
10、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展。 第七条 特殊条款 以下特殊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局部,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以下特殊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局部),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患病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保险公司授权签:_签发日期:_签发地点: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 1.被保险人名称和_ 2.保险财产_ 3.营业性
11、质:_ 4.保险工程及保险金额: 工程: 保险金额: (1)保险财产 (2)附加费用 建筑物(包括装修): 去除残骸费用: 机器设备: 灭火费用: 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专业费用: 仓储物品: 其他费用: 其他: 总保险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_ 6.保险期限,共_个月。 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 总保险费:_ 8.付费日期: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特殊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根本险合同范本2023财产保险合同(2) | 1.财产保险根本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码: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
12、)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根本险以及附加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商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根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殊商定条件,担当被保险人以下财产的保险责任。投保标的工程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根本险特约保险标的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附加险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特殊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商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特殊商定被保险人电 话:邮政编码: 保险人: 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行 业: 地 址:全部制: 邮 码:占用性质: 电 话:财产座落 传 真:共 个
13、*年*月*日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根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 以下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治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其次条 以下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4、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全部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患病损坏,引起停电、停水、
15、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第八条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患病保险事故引起的各
16、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根据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第十一条 流淌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淌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
17、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局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款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18、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一样的比例赔偿。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抢救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牢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19、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患病局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削减,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根据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其次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商定交付保险费。其次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爱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觉的各种灾难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需仔细付诸实施。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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