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程序完善路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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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监察程序完善路径分析 行政监察应当是一种主动性的监视方式,但是由于某特特别缘由的存在,例如监察体制的问题,往往实践中表现出来是一种事后监视,一种“马后炮”式的行政监察。只有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峻损害的时间,我们才进展严峻查处。这对国家和监察个人都是一种严峻的损失。由于缺乏即时监察,有些地方甚至消失了边腐败边提拔,甚至消失了腐败越多提拔越快的不正常的现象。例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肆收受贿赂,保养情人,伪造学历和学位。还有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初步查处的“社保案”也是长期积存的结果1。这些违法乱纪的行为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内查处,说明监察的方式还是存在肯定的缺陷。 透
2、亮就是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运行程序、过程以及结果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监察机构设在政府内部,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监察机构更有利于熟识状况和收集情报。但实际上一般百姓对监察工作究竟是如何运行的,运行的结果是什么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虽然我国始终在推行“两公开一监视”制度,但是在详细的操作过程中,根本不是法律和宪法规定,往往是考虑某些领导的个人意志。该级行政机关人为设置障碍以阻碍监察工作,不愿披露内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影响了监察活动所应有的透亮度,导致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打算或建议难以执行。很多预备被查处的案件常常会被有关部门以留意社会影响为由搁置,或者内部消化处理,所以社会公众根本无法了解真实状况,监
3、察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化更是无从谈起。长期以往,必定影响行政监察机构的办事效率和行政权威。 被判处死刑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有句“名言”:“官儿当到局级,就没人能监视了。”这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2。例如,陈希同、王宝森在东窗事发之前,种种腐败行为已持续多年,而且愈来愈明目张胆,可是监察机关的根本的监视职能、罢免程序,甚至连质询这种起码的监视程序都没有进展?可见我国的行政监察程序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程序应表达便民性 行政监察程序应表达便民性。在信息化的时代影响下,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增加工作的透亮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举报供应便利,不断
4、地完善行政监察程序。增加公民的投诉渠道,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投诉。政务公开、便民原则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只有公开便民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状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视,便于社会监视。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就是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比方说那些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肯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承受监视。在这方面,将政务公开的问题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 2.救济应秉承司法程序 一项制度是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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