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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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试行) 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物业效劳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加强物业效劳企业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恳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鼓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工程实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及其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工程。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
2、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在工程中组织实施物业治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效劳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负责监视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治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治理行业的信用信息汇总、公布等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平台,建立信用信息鼓励惩戒机制;负责制定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治理原则,负责
3、本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及辖区内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分、信用监管及日常治理等工作,负责非本地注册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信用监管、日常治理及报送等工作。 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帮助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建立物业治理行业的信用鼓励与惩戒机制,负责制定并公布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治理原则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物价、工商
4、、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进展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工程负责人治理状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根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条 根本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和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组成。内容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根本信息。物业效劳企业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根本状况(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地址、法人及有效通讯方式、注册资本、
5、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物业工程根本状况(治理工程的名称、地址、类型、面积、合同期限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展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二)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身份证明及有效通讯方式、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履历等状况。 第九条 守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物业治理协会的表彰嘉奖状况; (二)物业效劳企业所效劳工程年度业主满足度达80%以上的;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工程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
6、规规章以及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行为; (二)被县(市、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判、行政惩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判、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物业治理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律方法赐予处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征集途径 根本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效劳企业完成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电子文档填报的同时,应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九条其次款信息的,物业效劳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效劳对象
7、出具的年度效劳评价意见书和业主满足度测评状况资料等。物业效劳企业在12月15日前终止效劳退出工程的,应于退出工程1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报第九条除其次款其他信息的,应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守信信息申报表、相关职能部门表彰打算文书,或经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范围征集。 失信信息征集途径主要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及考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协调状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投诉及反映;新闻媒
8、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及惩罚信息;物业治理协会组织的自律信息;其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治理协会等应在失信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失信信息提报表和相关查证材料。对于非本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产生的失信信息,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准时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抄报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的变更 信用信息供应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供应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任何
9、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以下规定设定: 根本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至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执业终止为止;守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失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准时处理回复,对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标准行为准时订正、整改的,可以不向社会公示或停顿公示。对信访、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质量较低的,可以延长对社会公示
10、时间。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政务网“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布平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根据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公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异议处理 被征信物业效劳企业、工程负责人及其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均可以向信息征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 信息征集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准时组织核查和反应。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予以更正;属信用信息供应单位或自行申报企业引起的,应
11、当马上通知相关供应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信息征集单位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打算,并报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备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打算。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征集单位出具的异议认定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申请复核。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告知申请人和信息征集单位,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信息征集单位进展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监管制度 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治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应当准时查询信用记分状况,并予以改
12、良。 其次十条信用记分 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记分根底分值分别为100分,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失信行为根据记分标准相应在根底分值上赐予减分,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年度信用信息排名根据根底分值减失信扣分得出的分值进展排序。 守信行为记分与失信的记分不能相互抵消。守信记分只作为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行业内评先评优的依据,以及在最终年度记分分值一样的状况下,守信记分高的排序为前。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申报的物业效劳企业其记分周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缺乏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
13、分周期。 无承接工程的企业不参加年度信用排名,不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 其次十一条信用记分原则 物业效劳企业或工程负责人根据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嘉奖或惩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其次十二条 信用记分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状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分别进展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公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减分到达10分时,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告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该企业出具诚信证明,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效劳示范工程
14、。 (二)企业减分到达15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完毕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效劳示范工程,取消该企业参与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企业减分到达20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至下个记分周期完毕前,取消该企业参与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与物业效劳示范工程考评,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效劳工程。 其次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状况,对工程负责人分别进展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公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工程负责人减分到达5分时,由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工程负
15、责人; (二)工程负责人减分到达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负责人进展约谈,记入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工程负责人减分到达15分时,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工程负责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信息统一公布平台上进展公示,并减企业5分。 其次十四条信息汇总 一个记分周期完毕后,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分状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由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结合各县(市、区)房地产行
16、政主管部门的报送状况,进展最终记分及排名,并通过赣州市房管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其次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 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依据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公布的年度最终信用记分结果,评定出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以上到达最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或工程负责人,由赣州市物业治理协会授牌表彰。 其次十六条信用差异化监管 年度信用等级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赐予鼓励: (一)可削减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
17、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举; (三)参与物业工程招投标活动时,资信标局部得分予以加分(加分值参照记分标准); (四)其他鼓舞。 其次十七条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严峻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年信用记分为70分(含70分)以下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黑名单限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全都。对于黑名单内的物业效劳企业,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制止企业参与物业工程招投标、承接新工程;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工程,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头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顿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详细状况由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开发建立单位、效劳托付单位提交终止物业效劳
18、合同、清退该物业效劳企业的书面建议,由业主大会、开发建立单位、效劳托付单位打算是否连续履行合同。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企业台帐,实时更新。每半年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汇总后,通过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八条记分标准动态调整 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可依据实际状况对信用记分工程、加减分标准进展调整。 其次十九条违规惩戒 信息供应单位因供应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19、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外地企业治理 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状况,由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方法解释 本方法由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赣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信用信息描述记分标准(分)备注企业项 目负责人一、根本信息1物业效劳企业按时完成根本信息填报100100根底分值二、守信信息2获得部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55加分项3获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协会表彰444获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表彰335获县(市、区)房地产行政
20、主管部门或市物业治理协会表彰226经评审认定的街道(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的表彰及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报导、表扬117上年度信用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38上年度信用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工程负责人29单个物业工程业主满足率达80%以上并经社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11三、失信信息10未按规定准时上报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55减分项减分项减分项减分项11未按规定准时变更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身份、通联等根本信息的(每项每次减分)1112未根据规定将办事流程、效劳事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值班电话等有关物业治理相关信
21、息在物业治理显著区域内公示或失实的(每缺一项扣1分)5513在效劳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5514外地物业效劳企业(含本市物业效劳企业跨县、市承揽工程)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的515未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报送备案的516未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指派工程负责人517未按规定或商定供应保洁、绿化养护和灭四害消杀效劳,导致物业效劳区域内卫生、绿化等环境脏、乱、差的5518未按规定或商定供应停车治理效劳,导致停车区域标识不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5519提交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10520对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工作不
22、予协作的10521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或者作虚假承诺的1022实行酬金制的,未按规定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效劳收支状况的10523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承接查验或不协作承接查验的10524未将物业治理中的有关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明确告知业主的10525发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法规明文制止的行为或违反(临时)治理规约行为,未准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10526对物业效劳专业分包单位不进展监视治理,或者疏于治理的10527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大事没有应急预案,在简单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实行相应防范措施的10528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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