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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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难,保障生产建立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地质灾难,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立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大事。包括滑坡、倒塌、地面沉陷、塌陷、变形、泥石流、海水入侵和沙土液化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防治治理工作,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地质灾难防治必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地质灾难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来自:)建立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难易发
2、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难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难防治规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难防治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实施监视治理。 环境爱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立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难防治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爱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难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展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 地质灾难的监视治理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进展
3、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难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的详细状况,建立地质灾难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难的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 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难状况定期进展分析和趋势猜测。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难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难的行为进展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难防治
4、治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打算。 第三章 地质灾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难易发区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难防治规划,经同级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难易发区进展城镇建立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大路工程建立以及厂矿、工业区建立,凡属省审批或者省转报国家审批的工程,必需进展地质灾难勘查评价,并提出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难勘查评价报告经建立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作为进展根本建立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危急地段、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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