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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行政法实施的两个原则,但是其中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缺乏明确规定,现实中存在许多不当行为侵害人身权利,却无法得到救济的现象。行政法在行政救济时,实施的救济方式较少,事前救济少,违反了民主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往往处于本位立场,较少的站在公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行政行为救济的状况还有待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窄,起诉资格限制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许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救济,不少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视。行政复议方面,其机构不够统一,相对独立性较弱,只能对局部行为进展有限的监视,行政复议制度也不够明
2、确。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1.拓宽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其范围主要采纳了列举的方式,明确列举出应受理和不受理的类型,相比以前的单行法,范围有所扩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旧有很多案件得不到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更加准确的制定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在其立法技术上,采纳概括式的方法进展界定,对于一些特别行为不易受理的,用力矩的方式进展排解,一要确立公权力的诉讼,行政诉讼不能局限于“行政”,也要把解决社会纠纷,爱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作为重点,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本质。二要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也要进一步纳入诉讼的渠道。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只将详细的行政行为纳入规定
3、之中,忽视了抽象的行政行为,必需有待法院的审核,这样就不能保证当事人准时得到救济,违反了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则,也不利于对错误的抽象行政行为进展订正,其制度原则还有待成熟。三要确立明确的起诉标准,开展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中只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做了规定,但除此之外的,包括政治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权等没做规定,致使公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依据法律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所以应当从法律的厉害关系动身,若有不符的行政行为,都能够提起诉讼。四要全面确立原则,建立“司法最终救济”。当事人可以对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且允许当事人可以对全部的行政行为,在穷尽行政救济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4、。 2.延长诉讼的时效,若诉讼时效过短,许多公民会丢失起诉的时机,经过复议的案件,要一律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加强行政复议的作用,充分发挥上级机关的监视作用,顺当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原则为停顿执行原则,爱护原告的权益,维护行政诉讼的正常进展。完善证据制度,规定当事人证据的可采性和举证时限,有利于法院的审判。进一步完善裁判制度,严格遵循规定,适当运用调解制度,此外,还要扩大司法的变更权的范围,强化执行力度,目前,法院在判决后,不执行判决的问题现象仍旧很严峻,一些行政机关怕对自己不利,甚至拒不执行,现有的法律制度在执行条款方面还不够眼里,措施简洁,所以必需加强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 (二)完善行政
5、复议制度。一要全面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外部的行政行为,应当允许全部的行为都能申请复议,公正的解决行政纠纷,若对复议结果不满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要加强复议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在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待遇方面等着重加强独立性,避开各种干扰。三要加强行政复议程序的保障力度,转变目前单一的书面审查的方式。 (三)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第一,扩大国家进展赔偿的范围,建立健全国家损害补偿的制度,我国的赔偿法律并未提及国家补偿,对那些因国家公益事业而牺牲的公民,应予以肯定的补偿。其次,要对现有的赔偿制度进展进一步完善,提高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不能只赔偿直接性的物质损失,而不赔偿其精神损害等损失。第三要改良支付赔偿费用的治理方式,赔偿机关要严格遵守规定与治理制度,独立赔偿基金。要想更加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体系,总体来说有两个根本思路,一是在行政救济渠道方面,应重点加强对其制度化的治理,建立具有多样性,和谐的行政救济体系,建立更加制度化的救济解决机制。二是要加强行政解决,救济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进而进一步的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本文:周玲单位: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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