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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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劳动合同3篇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但就是围绕这一看似简洁的争议,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比方辞退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补充或变更、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何种情形下劳动关系不行恢复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商定张铮担当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恳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连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
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嘉奖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赔礼。 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根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供应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力量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峻失职,缺乏根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峻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
3、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直接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缺乏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张铮主见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状况的主见供应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
4、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铮在20xx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酬劳,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 【仲裁最终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连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
5、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嘉奖恳求证据缺乏,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一、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其次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依据上述规定,信访人魏宗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了试用期是合法的。 二、劳动合同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应一式二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留存一份。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
6、流淌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的商定,必需经当事人双方公平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打算,且不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还应公正、合理、符合实际。 三、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5264号)第三条的规定,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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