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全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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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全文(3篇)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惩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顿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撤消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顿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便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
2、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展批判教育,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顿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其证书。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连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顿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
3、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顿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其证书。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被授权工程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顿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二)超出授权工程擅自对外进展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计量授权证书。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担当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展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
4、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根据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连续使用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连续使用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根据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连续使用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连续使用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根据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顿使用
5、,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连续使用的,责令其停顿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哄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精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
6、)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制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顿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名目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制止使用的其他计量
7、器具的,责令其停顿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顿生产、停顿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顿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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