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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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详细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商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商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连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商定试用期而没
2、有商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商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商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担当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商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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