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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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刘敏【案情】1988 年至 1994 年,建设银行与纤维厂签订 10 份借款合同,共计向纤维厂发放贷款 1547 万元。1997 年 5 月 16 日,轮胎厂兼并纤维厂,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商定,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全部资产并担当其全部债权债务;兼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纤维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年 5 月 31 日, 轮胎厂与建设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明确载明轮胎厂同意承受纤维厂所欠建设银行的 1547 万元贷款。同年 10 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1999 年 11 月,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
2、给信达公司。2023 年信达公司发出抬头列明为“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对轮胎厂与建设银行所欠债务本金1547 万元及其利息进展了催收。经纬公司在两回执上签字盖章。2023 年 4 月 30 日,经纬公司向信达公司归还 1 万元款项,在汇票申请书用途栏内载明为“还款”。因轮胎公司未归还信达公司的其余款项,信达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判令轮胎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 1547 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涉及3 笔共计 303 万元的款项,还款期限均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 3 笔款项到期后,
3、没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向轮胎厂及轮胎公司主见过权利,该3 笔款项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恳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曾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发出债务人为轮胎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分别对轮胎厂的债务本金1547 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进展了催收,上述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已中断。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在上述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恰恰因此证明白信达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见了其债权。故信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上述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轮胎公司应当依法归还除已归还的 1 万元以外的其余 1546 万元借款本息。【
4、点评】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诉讼时效制度是商品经济进展的结果。由于商品的流转,财产权利从自然经济时期的静态权利转变为商品经济时期的动态权利,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及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变得更加重要,诉讼时效制度应运而生。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展肯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均衡进展这一民商法律目的。其法律价值主要是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遗失。诉讼时效制度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牺牲正义价值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故如何把对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追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实现有限资源的价值,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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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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