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合同汇总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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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信托合同汇总8篇财产信托合同 篇1 托付人(自益受益人):_ 法定代表人 :_ 营业执照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宅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他益受益人:_ 性别:_ 年龄:_ 身份证号:_ 鉴于: 1.托付人与其他投资 人共同出资,托付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 ”)设立了“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 资金信托规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 信托规划”); 2.托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依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工程c类资金信托合同 (特定受益 类)
2、(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 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工程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依据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上海_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为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 ,在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鼓励机制,托付人共同与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
3、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依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 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治理、 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鼓励机制,从而促进托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托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赐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托付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其次条 受益人
4、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托付人;和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公司先生。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依据经营者遴选规章遴选产生, 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 经营者。 第三条 托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托付人托付给受托人治理和运用的财产,为托付人依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托付人共同托付给受托人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托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
5、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 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一般受益人的一般收益权均得到满意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局部之全部信托收益享 有的安排恳求权 ,包括托付人依据股权收购信托规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根据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规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 即为托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安排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开
6、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 开户行:_ 帐号: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意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 签署; 2.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打算,聘任经营者为_公司总经理; 3.托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托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规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治理、运用的根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治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
7、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展治理、运用和处分,并进展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 进展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详细运用: 受托人应当根据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确实定与安排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根据不超过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
8、信托收益之日起_ 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安排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安排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安排的自益受益人收益缺乏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安排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根据不超 过_%(含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根据托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根据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规
9、划存续期间,作为托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托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依据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规划存续期间,作为托付人指定的人,依据股权收购信托规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依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依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根据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展运用。 3.托付人在此确认,托付人依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依据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
10、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托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托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殊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治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托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治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反治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11、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 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规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 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托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展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规划之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一般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
12、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酬劳;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托付人和受益人供应信托资金治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状况表,并保存处理
13、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 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的范围内,享有 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安排前,不得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展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展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安排;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到达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
14、财产享有恳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到达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托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规划项下之一般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_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工程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 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公司
15、现代企业法人 治理构造,对经营者进展鼓励,经过公平协商,托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商定建立并实施 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鼓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鼓励机制”)。该经营者鼓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局部。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 经营者鼓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依据商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企业所得税 后股东每年可安排利润到达_万元以上; (2)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 余额(包括反担保 )不超过_亿。 2.股权收购信
16、托规划期间,若_公司未到达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视治理 、运用,直到到达相应的指标。若 股权收购信托规划期满,_公司尚未到达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到达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安排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安排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日内,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根据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展安排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安排局部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展弥补。进展上述弥补后,方得根据
17、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展当期收益的安排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安排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安排。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担当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担当: (1)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 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酬劳;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安排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
18、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酬劳 受托人的信托酬劳_元。上述信托酬劳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全都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以下缘由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规划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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