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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抵押融资协议书简短抵押物流质协议(9篇)货物抵押融资协议书简短一货物抵押融资协议书简短四货物抵押融资协议书简短六 买方:_ 卖方:_ 签约日期: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局部 1.商品名称及规格:_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 4.数量:_ 5.总值:_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_ 8.装船时间:_ 9.装运口岸:_ 10.目的口岸: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坚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
2、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急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承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承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其次局部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行分的局部,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其次局部 /fa
3、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估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准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
4、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准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亲密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患病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准时通知卖方停顿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行抗拒的状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马上将货物装
5、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承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仔细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承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拖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承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
6、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标准、估计装货日、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估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假如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需是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一样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承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假如卖方
7、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详细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亲密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准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准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准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
8、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以下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具体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需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
9、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供应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斗险的保险单。 18.b不承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楚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承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承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前方可承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承受。 18.f
10、对于cf/cif货载,不承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供应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供应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马上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患病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急品说明书 凡属危急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需供应其危急
11、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留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伴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假如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觉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状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行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假如卖方不能
12、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患病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局部合同,但并不阻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行抗拒”缘由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马上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难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灾难存在。假如上述“人力不行抗拒”连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
13、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足的结果时,如买方打算不向他认为适宜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章和程序进展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打算,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_ 买方:_ 货物抵押融资协议书简短七 甲方(托付方): 乙方(承运方):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制订如下货运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托付乙方承运货物名称:数量(吨位或体积)件数:货物总价值(
14、元) 二、甲方必需出示货物正式发票等沿途过关准行相关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 三、收货人姓名: 联系电话: 收货人地址: 四、运输时间:货物运输合同书五、正常状况下,乙方必需按时将货物安全地送到指定地点收货人签收。 六、甲方珍贵货物务必购置_、乙方代为办理,投_率按_公司标准计算。 七、乙方运输作业中,确保货物安全,如消失货差货损,由乙方和_公司负责赔偿。 八、合程运费总价:_费:合计总价:_及运费详细支付方式: 九、在符合法律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以下缘由造成的货损货差,乙方不必担当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合理损耗。 4、物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
15、。 5、托付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6、私运不合法物品。 7、货物未经_,一切意外事故乙方概不负责赔偿。 十、甲方隐瞒装载货物的实际重量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赔偿。 十一、承运方不开拆检验,如运到时包装完好承运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电话: 地址: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电话: 地址: 日期: 货物抵押融资协议书简短八 甲方:_ 乙方:_ 甲方托付乙方承运以下货物: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商品汽车承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确保“安全、准时、快捷”的将商品车按甲方(或指派的其他
16、方)指定的接车交付与指定的接车人,并将随车物品及有关的资料一并交付。 二.交接车:甲方向乙方交车时(甲方待运的商品汽车)双方经办人员应需按承运交接单逐项交、验。交接完毕后双方需在承运单签字。交、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车辆损伤、备件短缺等问题应在承运交接单上注明,并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在运达地交车时应依承运交接单记录为依据。经已(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收车人接车后应在承运交接单和送车单上签字(盖章),并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 交接验收后,乙方承运责任随之解除,承运车辆再消失的任何问题均无乙方责任。 三.单证交接:甲方必需将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该商品车运输有关的单证、资料交于
17、乙方,供乙方在运送过程中备查,如因甲方单证、资料缘由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无乙方责任。 四.赔偿: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由此对商品汽车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但需经双方指定人员将商品汽车损伤状况照实地在乙方的送车单及承运交接单上具体表书并签字后,作为乙方赔偿的依据,非经双方的确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除乙方之外的任何随车人员,无论任何缘由、发生任何状况以及造成的任何损失均无乙方责任。 五.付款方式: 商品汽车在启运地,完成交接装车后,甲方向乙方以方式,支付起运定金¥_。商品汽车送到接车地点,经收车人签收后,甲方向乙方方式,支付余款¥_。 逾期未付局部。按银行滞纳金规定补
18、偿责任。 六.待运费支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据: a.(全额增值税运输发票)b.(一般效劳业运输发票)c.(无须发票)以快递方式送达。 七.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本同样有效。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终止。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战斗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协议的责任方可以免除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日期: 货物抵押融资协议书简短九 合同号:
19、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以下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原产地国别: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
20、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当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9.装运期: 10.装运港: 11.目的港: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
21、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 (d)品质证明书; (e)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份; (f)原产地证明
22、书; (g)发货通知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5.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假如有必要转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准时通知卖方。假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
23、运港,买方应担当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假如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15.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马上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估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急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 15.5可以/不得转船。 15.6可以/不得分运。 15.
24、7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检验和索赔条款: 16.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展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6.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觉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担当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展赔偿。 16.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15日内回复买方。 16.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
25、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 17.品质保证: 卖方保证其所供应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全部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展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 18.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以下缘由而导致不能或临时不能履行全部或局部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斗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掌握且不能避开和克制的大事。但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大事通知对方,并应在大事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行抗力大事的证明寄交对方。假如不行抗力大事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连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担当,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局部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连续履行。 20.特别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