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起重作业管理制度(十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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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起重作业管理制度(十四篇)起重设备治理制度汇编 起重作业治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治理方法、压力管道登记治理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治理,防止和削减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及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中适用范围是指各种类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等。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监视检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治理工作由安全技术部负责。 第五条安全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治理人员职责 1、仔细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治理政策、法规、标准、条例,制定公司内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动进展监视检查。 3、负责协作省、市、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3、4、负责协作省、市、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检验的组织、实施、陪检、监护工作。 5、负责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和统计报表的总结上报。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职责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需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各类操作人员档案,各项治理制度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 a、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b、设备安全检验检查制度; c、设备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a、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修理说明,监视检验证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视检验的记录; c、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爱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
5、的操作人员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视或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前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使用、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对在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爱护装置及附属仪表进展定期检修、定期检验。新注册的设备检验周期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阀一年一次整定,压力表半年一次校验,液位计、温度计、自动联锁装置、远程变送器等要每天进展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定期的进展校验、校对,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
6、梯、起重机械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需承受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定期检验和监视,检验合格前方可生产、运行。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购置上述设备须向安全技术部早报备案,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招标购置。 第十一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修前,要报安全技术部批准并报县、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备案前方可进展大修。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停、报废必需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提交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视局规定的报批手续。
7、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需具有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并经安全技术部审查合格的单位才能进展工作。 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修理、改造; b、必需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出厂资料齐全或使用中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或移装; c、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或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四条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展的安装、改造、修理设备状况书面报告安全技术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批复前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修理
8、完毕后,由县、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根据技术标准、规程进展检验验收合格前方可生产和运行。 第十六条安装、修理、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施工的单位必需将施工的技术资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术部存档。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监测、检验必需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来实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进展检验。 第十九条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连续使用。 其次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到规定年限,检验合格并经监视检验部门同意前方可延长使用期限。 其次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其次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视检查人员、应当熟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具有相应的专业学问和工作阅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其次十三条安全技术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10、设备实施安全监视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展整改并做好记录。 其次十四条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进展安全检查时,发觉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实行有效的措施进展订正和整改,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其次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和个人,安全技术部将视状况赐予员工100500元罚款、干部降薪10%等惩罚,并将惩罚结果报公司领导和省、市、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备案。 其次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
11、必需成立事故紧急救援小组,必要时可按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展应急处置。 其次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设备所属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需实行关、停等紧急措施进展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紧急疏散人员、积极抢救伤员和上报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再上报县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并组织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爱护事故现场,妥当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备查。 东方盼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起重设备治理制度汇编 起重作业治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治
12、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修理、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治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帮助工程治理部、工程部做好报验工作;工程治理部、工程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
13、编制、报验、使用、修理保养及相关的监视检查等日常性治理。 第五条 工程治理部、工程部应依据工程工程的构造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需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 国家规定制止使用的; (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安全爱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工程治理部(工程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展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
14、前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拘束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和修理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工程治理部(工程部)应领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
15、安康安全治理体系工程供方掌握程序执行。 第十条 工程治理部(工程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工程、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状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爱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予以
16、报废: (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构造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构造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严峻事故隐患的。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需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需具备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展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展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
17、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治理人员,必需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展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需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治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听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
18、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需进展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帮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依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帮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展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构造、零部件及帮助起重机械进展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19、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展检查,发觉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准时排解。 其次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展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视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戒备线,划出戒备区,由专人进展监护。 其次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展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展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到达安全使用标准。 其次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完毕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
20、,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前方可报验。 其次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需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详细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帮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其次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展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工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其次十五条 工程治理部(工程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根据
21、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其次十六条 工程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其次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需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其次十八条 工程部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四周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状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实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穿插作业时,必需制定牢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工程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
22、全警示标志。 其次十九条 工程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工程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需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详细要求根据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根底设施掌握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展常常性的修理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构造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修理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准时形成修理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详细要求根据公司质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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