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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清查自查报告资产清查自查报告500字(2篇)关于资产清查自查报告一 依据呼伦贝尔市政府以及撤乡并镇工作的需要,我局成立了特地的检查组,经过仔细细致的工作,圆满的完成了清产核资以及国有资产重组工作,使各苏木镇能够顺当地开展各项工作。 1、各苏木镇固定资产的状况:固定资产为2,894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为351万元、暂付款为470万元、暂存款为802万元。 2、存在的问题:一是暂付款数额较大,应报帐没有准时报帐。如因人员调动或死亡而形成暂付款和应收款。二是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帐,帐面实物不相符。三是固定资产治理不到位,治理意识不强,财会人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随着我旗经济的快速进展以及根
2、底设施建立的日溢完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也随之更新换代,从而进一步加快了陈旧资产的淘汰速度。 1、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额为9,706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为1,908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为3,872万元,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97万元。 2、存在的问题:一是固定资产帐记录不全,许多资产流失于帐外。二是固定资产买卖手续不全,变卖的资金未准时上缴财政专户,已经坐支。主要是交通工具和房屋建筑。三是存在用固定资产抵顶单位欠债的问题。四是新建、扩建的工程没有准时入帐,帐外资产量大,该入帐的没有准时入帐,以各种途径取得的资产在使用,但财务上没有记载,形成帐外资产。五是资
3、产损失流失严峻,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随便性很强,未经国有资产部门的审批就处置资产,给国家造成了严峻损失。六是治理意识淡薄。 1、教育系统:由于我旗执行集中办学,撤除了一些房屋,同时新建了一些校舍,各苏木学校并入阿镇镇区进展集中办学,原苏木学校房屋待处理,详细状况如下: 教育系统累计固定资产2,926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912万元,其中旗直学校固定资产原值2,311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324万元。苏木各学校固定资产原值615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58万元。 教育系统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300万元。 2、社保口:固定资产总额为1,187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182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2
4、14万元(由于拖欠工程款而未能办理房产证,没有正式交工,没有在城建部门备案,没有正式收据,所以未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8万元。 3、农牧系统:固定资产总额为881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283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7万元(由于工程款没付完,没有正式收据,所以没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9万元。 4、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4,293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466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677万元(由于手续不全,没有正式收据或因赊帐购入的所以没有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39万元。 1、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由本单位将核销的固定资产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国有资产
5、治理部门审批核销;对个别数额较大的待核销固定资产应请示旗政府审批核销。 2、新建未入帐的办公楼各单位财会人员要催促经办人员,根据标准的财会手续准时入帐;对新建办公楼有局部帐没有正式收据的要写书面说明;对上级主管部门赠送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合法正规的收据入帐;对购置大型办公用品挂帐、在职职工欠帐数额较大的要准时冲帐削减职工欠款。 3、对个别单位办公楼转让的现象,要求财会人员根据正规手续(由现单位和交让单位出具合法收据),准时入帐。 4、坚决杜绝自行变卖固定资产并使用资金的现象。经过此次固定资产的清理,如再次消失自行变卖固定资产使用资金的现象或消失不标准治理固定资产的现象,财政部门将实行相应措施赐
6、予惩罚。 5、严格根据新巴尔虎右旗国有资产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治理工作。 关于资产清查自查报告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 住宅: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 住宅: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年日在(地点/城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整体资产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万元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置上述整体资产。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整体资产。 其次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整体资产是甲方合法拥有的整体资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7、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整体资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担当。 2、甲方转让整体资产后,其在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担当。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企业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同意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共享本企业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整体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担当。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需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 由于不行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 一方当事人丢失实际履约力量。 3、 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峻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 因状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假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一份,( 企业名称 )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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