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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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责任,标准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报告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承受客户托付,完成评估工程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含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展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执业标准。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师机构执业并独立行使签字权利。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加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工程和单项资产评估工程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评估师在有正值理由并能供应必要依据的状况下,可以拒绝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对于单项资产评估工程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也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字。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关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后签字,资产评估机构对此担当连带中选责任。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和档案治理制度。凡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都应建立档案,妥当保管,以备查阅。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据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赐予警告、通报批判、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建议国务崐院资产评估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第十一条 证券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本制度,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199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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