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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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2354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视治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当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立工程规划核实治理方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立工程,进展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立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立工程进展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
2、条 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治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根据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托付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立单位申请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
3、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来自:),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立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立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立单位或个人书面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供应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立单位或个人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展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核发贵州省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实不合格的,应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打算,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确因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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