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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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文 章来源于 .pmceo.COM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辽宁省建立工程选址规划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建立工程选址规划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选址规划治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选址规划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立工程
2、选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进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省和综合利用,爱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立、国家安全、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城乡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选址规划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国土资源、国家安全、安全生产、交通、水利、林业、环境爱护、文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立工程选址规划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立工程,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立单位在报送有关
3、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立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 第六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立工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立工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爱护街区的重点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建立掌握地带范围内的建立工程,由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立工程,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上级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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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建设项目 选址 规划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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