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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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方法(2023) 第283号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23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立工程施工、建筑物撤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安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
2、我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治理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住房城乡建立、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爱护规划,讨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治理制度,爱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第六条 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详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
3、染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向所在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实行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根据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依法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
4、建立工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立单位不得开工建立。 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发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马上改正,并准时报告建立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以下防尘规定: (一)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展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实行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
5、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实行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洁净前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展密闭搅拌并实行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暴露泥地进展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实行掩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实行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纳密闭方式清运,制止高空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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