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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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judicial power,judicial discretion is a remarkable issue,whether in jurisprudential studies or in judicial practices.Now the reform of judicial system is undergoing inChina,therefore how to deal with judicial discretion is a question with greattheoretic and p
2、ractical significance,which should not be evaded. 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of all, there is an initiative explanation about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then I mainly introduce shortages of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in our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ir impleme
3、ntation was not strong enough; moreover, I will make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foreign judicial discretion in brief and give some ideas about how to regulate the rules of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at last.This text thinks,at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should be improving the judges quality,impro
4、ve it on the foundation that the system is being constructed and the outside is being ensured within a judge,impel the judge to use the right of judging amount of freedom more abundantly and more actively,in order to realize the essence more justly,and then realize law and the society are harmonious
5、Key words:Judicial power,Civil actions,Confine10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疑成为了一个最具敏感性话题之一,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渐渐被人们所关注,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在规则无规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公正、正义等法律原则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的权力。 相庆梅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J理论探索,2005(4):154而法官认定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则指由法官比照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本
6、着公平、正义、合理的精神,根据其依各种证据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对证据证明力加以自有判断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选择权,这种选择的权力受到公平和正义的限制,需要在符合法理的前提下才得以行使,其最终的结果就是追求个案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实现诉讼的正义。笔者希望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对推动民事诉讼中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起到一点作用。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中国的司法改革备受世人的关注,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看待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掌握它的限度,却对保障审判公正
7、与效率起着关键作用。因此,考察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深入,其程序本身不仅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方法,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诉讼过程正义的追求也会逐步的实现,充分给当事人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中最为突出的体现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意志的自由,使其在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最大限度的行为自由。同时,法官和当事人开始就如何解决纠纷开展对话和沟通,以当事人诉权行使为基础,通过双方的主张、辩驳、论证等具有论辩色彩的对话,表达和传递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而法官居中行使审判权并以妥当的行为对当事人双方的对话实施引导,实现主体之间的沟通,从而达到解决纠
8、纷的目的, 唐力对话: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J法学研究,2005(1)由诉讼派生出当事人的主要权利:辩论权和处分权,使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辩论和处分诉讼标的的机会,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能构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促使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容纳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从多种选择中获得足够的裁决信息适用于暂缓起诉的一般都是涉嫌轻罪,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经过法庭审判被定罪,也是适用短期自由刑甚或缓刑等较轻的处罚。对这些人在起诉阶段适作出合理的、公正的抉择。(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
9、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的基本要义是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循,其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一般法官在解决疑难案件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会触及到许多强势地位和团体的利益,对于这些问题,此时需要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有较高的信服力和权威。而制定规范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则,能强化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效的统一案件的裁判标准,尽可能减少案件裁判的错误和瑕疵,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合理性的质疑,片面上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更具有威信,更能主动、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司法公正。(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个案衡平的追求现实生活中是纷繁复杂乱的,而法律规范本身是非常有限的、概括性的规
10、则,一般作为规则来说,它只能考虑事物基本的、一般的性质,不可能准确的使用于每个案件当中。同时为了达到相对稳定和普遍适用的要求,在适用过程中必然要忽略个别的差异。由此而构建起来的制度,对于特别情况下的个体诉求,难免有所忽略。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特定场合下的审判公正。对于特别情况下的个体诉讼数量较小时,社会上的主流观点会强调普遍规则的适用。但当这些个别积累,对于相当的社会成员以及制度的基础本身形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时,自由裁量权就会备受关注。 英R帕滕顿法官自由裁量权M以及Crininal审判:3 - 8(1982)克拉伦登Press.Oxford由于法律规范又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稳
11、定性等特性,与法律的灵活性等法律价值经常性冲突,因此在个别案件上,能通过利益衡量等自由裁量举措实现个案衡平,最大程度地追求法律价值的实现,以求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不足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之所以出现诸多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以下将逐一进行论述:(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变化日新月异,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事物与法律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使我国民事立法一直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存在规范不详
12、、弹性极大、可操行性差的问题,营造出法官极大地自由裁量空间,如:我国没有完整的民法典,而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往往法官在判决时,仅仅依靠少量基本原则精神指导,相对不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太多的空间。虽然某些领域部门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某个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对于社会法治观念薄弱,法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仅靠个别完整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自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使用,但零星的司法解释的作用也只是局部的、有限的,这也从片面上导致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对什么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
13、如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时法官承担的角色责任等等,以致于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裁决。即使他们在实际审判时使用了自由裁量权,也以无意识的行为居多。面对立法的不完善问题,如果司法中视而不见,消极机械地司法,会引发很多深层次的社会冲突;如果积极应对,创造性司法,又容易引发社会的诸多争议,这就使得司法陷入了一种困境。赵芳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理性控制 D山东:山东大学,2005:31所以,法律的完整性是法官有意识地行使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从立法上对此加以完善。(二)司法实务中缺乏判例指导我国司法界缺乏对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我国的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是法官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
14、法律为准绳”。 在一般法官的意识中,法律只是成文的明确的制定法规则,这就在无形中造成以下事实:法官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审理疑难案件,或者每逢棘手问题就向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请求指示。立法上的不明确,使法官感到无法可依,而司法实务中具体指导原则的缺失,则更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的混乱。究其原因:首先,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判例指导也只是最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但最高法院公报中所载案例有的仍过于简练,所附判决理由因缺少具有说服力的法理解释而不足以指导其他法院法官在类似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其次,法学研究尚未在此问题上投入适当精力,运作过程的隐蔽性又限制法学研究的深入,从而无法像某些国家那样
15、,由法学家总结、归纳和推导出审理疑难案件的一些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的缺乏可能导致法官不敢自由裁量,或在自由裁量领域内为寻找可适用的规则或原则而耗尽心力、重复劳作。因此,在立法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还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加以规定,以指导法官的具体执法行为。(三)法官缺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素质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起步较晚,直到2002年才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官资格的获得硬性规定,而以前我国法官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既有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也有复员军人和以招干等其他形式进来的人员,导致现在我国法院系统中一部分法官的文化结构和法律知识层次较低。但就整个法官群体来说,多数法官的
16、素质是能够胜任法官职业要求的,但也有少部分法官的素质并不尽如人意。整体素质偏低的现状使得公众对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敢寄予过高的期望,而且部分法官素质的低下使自由裁量更加态意、专横。加上部分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很少了解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合理地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时承担的角色性质等问题,或是不知或是知之甚少。实际的审判中行使了自由裁量权,量权的相关问题没有自觉意识,可他们仍然缺乏明确的意识。依靠这样的情况去行使比较难以捉摸的自由裁量权时,出现滥用的情形也是意料之中了。如果法官是一个不懂法律或只学过一点法律但不精通的外行,那么就很容易因为个人的原因造
17、成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所以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就成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一种必然的选择。(四)外部环境的影响,司法独立性差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审判权的核心内容是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自由裁量主体虽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但法律的允许下是寄希望于该主体自主地斟酌和审判,如果该主体接受外部主体强加的意志,就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初衷。 尤其我国出现了自由裁量权无法自由行使的情形,干扰了法官正常的审判工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限制因素:1行政权的影响,我国司法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现实的司法与行政关系是呈现出的司法低于行政的状态。在不少地方,法院被看成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法院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涉,更谈不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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